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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揭幼時遭性侵!中風父3萬照護費 法院判免扶養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一名男子阿偉(化名)因中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由新竹縣政府社會福利中心安置於安養機構,衍生每月約3萬元的護理照顧開銷,目前暫由縣府公費代墊。社政單位依規定向法定扶養人追索費用時,阿偉的成年女兒小秦(化名)隨即向法院揭露,童年時曾遭父親伸出魔爪猥褻,且父母離異後對方不聞不問,長年未盡人父之責。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強加扶養責任顯失事理之衡平,裁定小秦完全免除對阿偉的扶養義務。

母獨自拉拔長大!女痛訴遭父伸魔爪

根據判決書,小秦父母早於民國92年離婚,她從小由母親一手拉拔撫養成人。阿偉在家庭中長年缺席,不僅從未分擔教養費用或給予任何實質關懷,更在小秦年僅10歲時對其施以妨害性自主的行為,造成她童年蒙上巨大陰影。

父母分開後,雙方逾20年未曾見面或聯繫,如今毫無親情基礎的生父病倒,卻要求她承擔每月數萬元的長期安養重擔,於理不合。

生父堅稱有養家!入監僅為平復心情

對於女兒的指控,阿偉主張自己過去外出工作便是為家庭付出,且與前妻離婚時小秦已年過16歲,足以證明自己曾有養育事實,另強調當時雙方各自分工監護一名子女,並非刻意棄養。

至於遭指控妨害性自主舊案,阿偉辯稱刑事認定不當然拘束民事審理,更宣稱當年是因家庭變故、心情陷入谷底,為求心靈平靜才選擇入監服刑,否認有侵害事實。

法院判決證惡行!新竹地院裁免養

新竹地院證實阿偉在小秦10歲時確曾對其為強制猥褻犯行,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確屬重大精神與身體侵害,且未盡實質撫育責任。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審酌,受扶養人行為情節重大,若仍強求小秦履行法定扶養義務顯然違背公平原則,依法裁定免除全部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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