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佑宗專欄:鞭刑不立法卻推公投的背後動機
當重大兒虐、性侵與詐騙案件引發公憤時,刑罰的強度往往成為最容易挑動社會神經的政治訴求。在野黨力推「鞭刑入法公投」,引發法界、人權團體與朝野政黨的激烈交鋒。該提案不僅背負極高的違憲風險,更面臨實務制度落實的困頓與國際人權法的嚴峻壓力,最後遭遇選舉委員會的否決。這場爭議最大的弔詭是,立法院本就擁有實質立法權,在野陣營若真要推動鞭刑的意志,大可直接提案三讀修正《刑法》,為何捨近求遠,執意推向全國性公民投票?
推動「鞭刑入法公投」的政治動機
將法案包裝為「公投案」,本質上是一場精密的法律風險轉移。透過將肉刑議題交付直接民主,倡議者得以披上「順應民意」的外衣,將極具違憲風險的立法責任,轉化為「全民的集體選擇」。一旦取得過半選票的背書,即便面臨憲政爭議或主管機關的抵制,在野黨也能以「民意不可違」,作為對抗司法審查與行政機關的盾牌,將所有制度落實的困境與國際人權組織的壓力,全數拋給執政當局。
其次,在選戰的策略中,最有效的議程設定,莫過於將複雜的公共治理問題,化約為非黑即白的價值對決。「鞭刑公投」正是這種二元對立操作的典型案例。台灣社會對性侵、虐童與複合型詐欺等重大犯罪深惡痛絕,在野黨挑選這個最容易引爆民眾怒火作為公投訴求,等於在選戰戰場劃出一道鮮明的道德界線。一邊是「嚴懲重罰、伸張正義與保護婦幼」,另一邊則是「漠視受害者、空談人權與違反國際公約」。在高度情緒化的選舉氛圍中,理性的人權論述與違憲抗辯,很容易被簡化、扭曲為「包庇犯罪者」,或「只在乎加害人的人權」這些罪名。在受害者情緒主導的場合下,進步價值難以抵擋直觀的報復性渴望。藉由發動公投,在野黨將迫使執政黨在「迎合大眾民粹」與「捍衛人權底線」之間難以選擇,無論民進黨如何回應,在選戰上都處於被動挨打的防守劣勢。
中間選民如何抉擇
中間選民是一個「綜合群體」不是「單一群體」,他們的投票行為不受政黨意識形態的綁架,但高度受「生活體驗」、「治安焦慮」與「法治素養」等因素的影響。推動鞭刑公投對中間選民,至少有四個層面的實質影響。首先,會激發「生活型與家庭型」中間選民的情緒共鳴,達到選票轉移。特別是育兒家庭、女性選民與小資族群,對近年頻傳的兒虐、性侵及詐騙案件深感不安,普遍存在司法對加害人過於寬鬆的印象。鞭刑提供極其直觀的應報感與嚇阻承諾。這類選民容易跳脫傳統藍綠框架,將誰願意重懲犯罪作為首要投票標準,對發動或支持鞭刑公投的候選人產生偏好,增加在野陣營的得票率。
其次,改變對執政黨治安信任度的評價,在中間選民的評價中,治安與防詐是檢驗執政成效的核心指標。若執政黨基於人權理念全力反對鞭刑,容易被這部分選民解讀為政府無力打擊犯罪,卻反過來保護加害人人權。這種落差將單純的法律政策爭議,升級為對執政黨施政滿意度的信任投票,中間選民藉由選票懲罰執政黨候選人。
第三,引發「年輕世代」與「高教育程度」中間選民的價值排斥,重視民主憲政、司法程序與國際人權標準的青年及知識型選民,往往將肉刑視為民主倒退與民粹操作。這類選民擔憂公投侵蝕憲法底線,推動鞭刑公投加深他們對在野黨保守、不重法治的疑慮,導致這部分中間選民轉向支持反對肉刑的政黨,或選擇不參與投票。
第四,提升政治冷感者的投票意願,地方選舉缺乏全國性議題,中間選民投票意願通常偏低。但要不要鞭打詐騙犯與性侵犯,具備極低的理解門檻與極強的情緒動員力,能有效催出平時不關心政黨政治的隱性選民。這群被治安議題催出門投票的中間選民,往往會順帶將公職選票,投給立場與公投一致的候選人,對原本膠著的搖擺選區產生關鍵影響。
成熟的代議民主,依賴國會議員承擔法案辯論,與立法後果的政治責任。當政黨將具有高度違憲風險的政策轉交公投,實質上就削弱代議機構的審議過濾功能,將直接民主轉化為規避政治責任,與逃避憲政審查的戰術工具。更重要的,民主的核心價值不僅在於多數決,更需考慮憲法對少數者權利,以及基本人權的制度性保障。將具殘虐性質的肉刑交付公投,體現「民意不可違」的民粹正義,將構成對司法違憲審查權嚴重的挑戰,使憲法在情緒化的民意浪潮中,更顯得它的脆弱性。
※作者為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