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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町驚傳當眾侵犯!女下體撕裂...他狂奔「嗚呼」逃離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1小時前 • 發布於 1小時前

台北市西門町日前發生一起街頭性騷擾案件,一名陳姓男子在女子歸還YouBike、準備步行返家途中一路尾隨,行經電影公園附近騎樓時突然加速追近,趁女子手上還拿著包裹、毫無防備之際,從後方伸手碰觸她的下體,隨後立即逃離。女子當場受到驚嚇,轉身喝斥並一路追趕,陳男卻邊跑邊發出歡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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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事後立即報警,並前往醫院接受檢查。(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女子事後立即報警,並前往醫院接受檢查。醫師發現她的私密處有約0.3公分撕裂傷,案發後更因心理陰影產生強烈恐懼,不敢獨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甚至在人多的地方也會因擔心有人從背後靠近而感到不安。

陳男在案發前就已跟隨女子行走

法院審理時調閱現場監視器,發現陳男在案發前就已跟隨女子行走,之後突然從後方加速接近,伸手碰觸女子下半身約1秒,隨即轉身離開。女子則在遭侵犯後立即追上前方逃跑的陳男。

面對指控,陳男否認有伸手進入女子褲管的行為,辯稱自己當時因為在路邊小便,聽到女子談論自己才上前理論,最後僅從後方拍了一下女子臀部,並非意圖性侵。辯護方也主張,陳男只是想叫住女子。

認定陳男的說法不足採信

不過台北地院認為,女子從警詢、偵訊到法院審理時的陳述前後大致一致,且兩人原本並不認識,並沒有明顯誣指對方的動機。再加上監視器畫面清楚呈現陳男突然追近、伸手碰觸後立刻離開,與女子事後驗傷結果相互呼應,因此認定陳男的說法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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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陳男在公共場所任意對陌生女性做出猥褻、侵犯身體界線的行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進一步指出,檢方原先是以強制性交罪起訴,但從現有證據無法確認陳男的手指確實進入女子外陰部,加上整起行為僅在極短時間內完成,屬於突襲式的瞬間觸摸,因此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騷擾罪判刑。

法官認為,陳男在公共場所任意對陌生女性做出猥褻、侵犯身體界線的行為,事後甚至在逃跑途中以歡呼、嚎叫方式表現,顯示其將被害人當成取樂對象;而女子案發後長期受到心理影響,陳男至今又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綜合犯案情節、被害人受到的身心影響及陳男過往素行等因素,台北地院最終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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