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第10次酒駕僅判6月?合議庭撤銷改判 原因曝光
台南48歲林姓男子已有9次酒駕紀錄,去年5月才縮刑期滿,今年4月傍晚他再度酒後騎車,未開大燈遭警攔查,呼氣酒測高達每公升0.95毫克,經簡易判決處6月併科罰金16萬元,檢方認量刑太輕上訴,合議庭認原審少算林1次酒駕,服刑後又兩度酒駕且超標甚多,改判1年併科罰金6萬元。
台南地院簡易判決指出,林前先後觸犯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罪共8次,其中第7次經地院判處8月確定,並於去年5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未料,今年4月6日傍晚6時許,在公司喝酒後騎車上路,經南區中華南路與中華西路口時,因未開大燈為警攔查,酒測值達0.95毫克。
法官認他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為累犯,處6月併科罰金16萬元。檢方以原審量刑過輕,違反法秩序理念及比例原則上訴。
合議庭認為,林曾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8月確定,與另案所犯肇事逃逸罪定應執行刑2年,入監服刑,前年10月底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去年5月底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合議庭指出,林犯行事證明確,惟他前有9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依判刑確定時間計算,分別2005年1次、2009年1次、2011年1次、2013年2次、2017年1次、2018年1次、2020年1次、2023年1次,本案已屬第10次酒後駕車犯行。原審誤認本案為第9次酒後駕車犯行,量刑基礎不恰當。
又林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2018年經判處1年確定,執行完畢後又兩度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且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超出標準甚多,足以認定林先前多次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入監服刑,均未能使其戒慎行止,避免酒後駕車,漠視公眾交通安全、視法律規範於無物的心態。雖林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仍不能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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