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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3-3選商 新增2階段返還履約保證金制度

太報

更新於 04月02日09:51 • 發布於 04月02日09:51 • 吳馥馨
離岸風電3-3選商新增二階段返還履約保證金制度,圖為施工船。經濟部提供。

經濟部能源署今(2)天召開區塊開發第3期(離岸風電3-3)行政契約草案說明會,明確離岸風場開發權利義務。其中,確立每度電以2.29元保底收購之外,並調整履約保證金採兩段式返還。

能源署表示,兩段式返還的時機,分別是在業者取得電業執照後1年,返還能源韌性項目外的履約保證金,於完工併聯5年後完成能源韌性查核,得請求返還剩餘履約保證金。

能源署於會中表示,歡迎各界針對離岸風電3-3行政契約草案提供意見,以利完善行政契約,將綜合各界意見後,儘速公告離岸風電3-3行政契約範本。

經濟部繼3月27日正式對外公告離岸風電3-3選商機制後,能源署於今天辦理行政契約範本草案線上說明會議,說明行政契約範本草案內容,明確風場開發相關的權利與義務,以利業者備標。能源署表示,各界會後具體建議,可於4月10日前以書面意見提供能源署,完備風電3-3期行政契約。

能源署說明,本期行政契約內容配合選商機制納入擴充容量機制,於行政契約納入三方契約概念,明確獲配風場及擴充風場設置內容、主要義務、履行ESG規劃及能源韌性承諾、配合查核、契約變更讓與、契約展延及相關履約義務違約罰則等。

能源署表示,秉持公開透明選商機制持續穩健推動我國離岸風電市場,朝今天年完成離岸風電3-3選商的目標邁進,期盼結合優質開發商量能,攜手共同投入離岸風電開發,落實我國能源轉型及淨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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