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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在人旁也不算偷 台東地院拆解證據鏈判竊案無罪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5月01日06:21 • 發布於 05月01日06:13

台東劉姓男子遭檢方指控,於前年7月3日凌晨,在知本大學路3段一帶竊取路燈電纜線及電線,並於案發後騎乘機車離去。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其行蹤,並於同月13日清晨持搜索票,在大堤附近查獲劉男,現場並發現電纜線與電線各1捆,因而依竊盜罪送辦並提起公訴。不過,地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判決劉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監視器畫面僅顯示劉男於案發時段曾騎車行經案發地點周邊道路,包含逐漸接近及離開的路段,且離開時機車踏墊上多了一只白色麻布袋。然而,關鍵的案發現場並無監視器影像,無法直接拍攝到行竊過程。法院認為,僅憑「出現在附近」與「攜帶物品」的間接情況,仍不足以直接推論其即為竊嫌。

針對警方查扣的電纜線與電線,法院進一步審酌指出,雖證人表示其規格與失竊物相符,但也證稱其他路段路燈同樣使用相同規格材料,並非具專一性,難以據此認定來源。此外,法院當庭調查發現,扣案電纜線為完整一條,長度約30公尺;但依管理單位說法,遭竊電纜應係自7支路燈拆取,過程中「至少會被剪成數段」,與扣案物狀態明顯不符。

至於電線部分,因失竊長度無法確認,加上規格通用性高,亦難認與本案具直接關聯。

判決也指出,警方雖於大堤查獲劉男,且在其周遭約10公尺範圍內發現電纜線及電線,但劉男自始否認與該物品有關,且現場環境並無足夠證據顯示其持有或控制該批線材。法院認為,現場距離與位置關係,仍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尚難作為有罪認定依據。

法院強調,刑事案件須依證據認定,且須達一般人不致懷疑的確信程度,始得認定有罪。本案檢方所提證據,多屬間接證據,且關鍵事實仍存在疑點,無法形成完整且無矛盾的證明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法理,最終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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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劉姓男子遭檢方指控竊取路燈電纜線及電線,依竊盜罪送辦並提起公訴。不過,地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判決劉男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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