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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免洗餐具要收費?他怨「免洗筷要加1元」 業者曝真相:特定區規定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27日09:06 • 發布於 03月27日08:20

生活中心/賴俊佑報導

有民眾抱怨超商免洗筷要收1元。(圖/資料照)

跟超商要免洗餐具要收費?有民眾在臉書發文抱怨超商拿免洗筷要加收1元,事實上2025年7月22日起,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委外經營場館、公私立學校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每件餐具收費不得低於1元。

有民眾在《爆怨公社》發文投訴,「去便利商店買個便當吃,結果免洗筷子還要加一塊錢,真是的」,並附上發票佐證,其他網友則在貼文底下留言「北部的遊樂區不是要收費嗎?木柵動物園也是收費」、「我去兒童新樂園玩,超商湯匙要加1元」。

超商免洗餐具要收費 真相揭曉:特定場域
對此,超商業者回應,配合台北市政府政策,位於台北市的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北市府所屬各機關內的場所,販售餐飲時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盒、碗、筷子及湯匙」,其他門市均無收費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自2025年7月22日起,轄內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及委外場館(如松山文化園區、地下街等)內的餐飲場所,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包括餐盒、碗、筷子及湯匙,每件收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元,採價制量。

1元發票中獎能兌獎?
另外,有網友發現原PO發票中4000元獎金,1元發票是否能兌獎?對此,賦稅署表示,1元發票可以兌獎,除非該張發票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回應,除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5條規定情形,不予給獎,$1發票仍可兌獎。

第 11 條
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一、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
二、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四、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五、已註明作廢者。
六、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七、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八、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九、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十、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一、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認載具識別資訊情形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規定。

第 15 條
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

前項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及中獎發票張數之認定基準,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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