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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就是我家?超商店員「自產」繳費單爽A走10萬 老父含淚賠錢換緩刑

鏡報

更新於 03月20日03:34 • 發布於 03月20日03:33 • 鏡報 李依璇
基隆的全家便利商店傳出店員A走店家10萬元營業額。示意圖,非事發門市。

基隆市一名20多歲的廖姓男子,在全家便利商店仁三店擔任店員期間,竟利用職務之便將收銀機當成個人的「提款機」!廖男不僅大膽將單日8萬餘元的營業額直接打包帶回家,隨後更利用店內系統操作「虛擬繳費」獲取不法利益。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業務侵占等罪判處廖男有期徒刑6月、3月,均可易科罰金,但可緩刑2年。

判決指出,廖男2025年2月起任職於該超商店員,才上班不到2個月,就動起歪腦筋。同年4月26日上午交班時,他竟將前一晚累積的營業額共 8萬3,518元,當著監視器的面裝入夾鍊袋,隨後塞進隨身包內直接帶離現場,行徑十分囂張。

沒想到廖男並未因此收手,同年6月30日凌晨,他再度利用操作系統的權限,先從 Famiport機台印出價值共2萬元的代收費用繳費代碼(分別為4,000元、6,000元及1萬元共3筆)。接著,他並未實際付錢,而是直接在收銀機輸入「已收費」的虛假指令,藉此更改電磁紀錄,變相讓自己獲取免繳2萬元費用的不法利益。

法官輕判原因:老父現身全數賠償

案經陳姓店長對帳後發現系統異常並報警處理。廖男在警詢及法庭上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審理認為,廖男正值青年,卻不思正途取得財物,行為實屬不該。但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且廖男及其父親已在偵查程序中,全數賠償告訴人所受的 10萬3,518元 損失,雙方達成和解。

基隆地院最終依 業務侵占罪」判處廖男有期徒刑6個月,另依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由於廖男過去無前科且已知悔悟,法官決定給予自新機會,宣告 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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