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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三星鄉長李志鏞涉貪案 一審判刑12年、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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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4月21日09:10 • 發布於 04月21日09:10 • 上報快訊/徐瑋璐
宜蘭三星鄉長李志鏞涉貪案一審判刑12年,依法將被停職。 (照片取自李志鏞臉書)

國民黨籍宜蘭縣三星鄉長李志鏞涉貪案,宜蘭地方法院今(21日)一審宣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20萬元。由於一審判決有罪,李志鏞依法即刻停職,後續將由縣政府指派代理鄉長接任;李本人未到庭聽判。

判決指出,李志鏞於2019至2020年間,涉嫌在「花海周邊意象」與「年節街景暨落羽松夜間光廊」等採購案中,事前內定特定廠商得標,並在工程驗收後分別收受期約賄款。檢方查出,他除接受高檔餐酒招待外,在兩案完成後各收受20萬元賄賂。

此外,李志鏞亦被控在「耶誕樹裝飾案」中,違法指示下屬將經費拆分為4筆10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以規避政府採購法規範,並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後續再透過業者開立不實憑證辦理核銷,使相關廠商獲取約18萬餘元不法利益。

不過,針對「年節街景暨落羽松夜間光廊」部分涉及期約與收賄的指控,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若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即須自判決日起停職;縣政府在收到判決書後,將指派人員代理職務。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若遭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判決尚未確定,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此次李志鏞遭判12年,恐影響其原規劃年底轉戰縣議員的參選資格。

回顧案情,李志鏞於2023年5月因涉貪遭羈押並停職,同年7月遭檢方依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等多項罪名起訴,並涉及洩密及偽造文書等罪,後以50萬元交保並申請復職。全案後續仍可上訴。(責任編輯:王晨芝)

(延伸閱讀:宜蘭縣府又爆貪污!公務員、廠商遭聲押 傳檢廉已掌握「死亡筆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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