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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評:異哉所謂「法律人」

風傳媒

更新於 2025年10月13日14:14 • 發布於 2025年10月13日23:10 • 主筆室
《憲法訴訟法》聲請案,憲法法庭舉行過說明會,却因為大法官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評議會,法界為此眾聲喧嘩。(柯承惠攝)

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等三位大法官拒絕出席《憲訴法》違憲聲請之評議,並發表聲明強調,憲訴法是立法院依憲法授權,就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的法律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當然受其約束,而該法修正後的評議門檻是十人,現有大法官不足十人(僅有八人),自不得受理評議;聲明一出,各路法律人齊發,正反意見紛陳,主張受理者違憲有之,不受理違憲亦有之,所謂「法律人誤國」誠不欺我。

「法律人誤國」的災難,直接縮影為「大法官誤國」

首先,立法院到底有沒有權力以法律框架大法官解釋(裁判)憲法的程序或門檻?答案絕對肯定,毫無見仁見智的「心證」空間。一,憲法明文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制定(議決)法律案的憲法機關是立法院(不是司法院,當然不是大法官);二,除了組織,司法院及各級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與維護人權之必要規範,也由法律(立法院)定之,從而有民法、刑法、民刑事訴訟法…;憲法訴訟法亦復如是;三,憲法訴訟法早在十九年前,司法院即曾提出(時任院長是翁岳生),但未能通過;迄前院長賴浩敏任內,改提「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立法院還是未及通過;兩者差別在一為「裁判憲法」,一為「解釋憲法」,但不論解釋或裁判,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其組織法規、行使職權之規範、當然包括解釋或裁判憲法的「門檻」,都要由立法院─最高民意機關定奪,憲法授權給的是立法院,而非司法院。

一言以蔽之,大法官沒有「造法」空間。偏偏眾多法律人眾說紛云,就像司法院(包括檢審)心證落差有如天壤,從羈押、交保到有沒有犯罪,總能「創造」出讓人心生不服的不同標準,大法官能不能「違法」(憲訴法)評議?竟出現可否的兩極意見,在三位主張「萬萬不可」的大法官之外,眾多法律人以「程序自主權」為之護航;前已述及,解釋或裁判憲法的程序,立法院並沒有空白授權給司法院(大法官),自始至終評議與判決違憲的門檻,都得由立法院修立法通過才能施行。就算大法官認為十人(總額三分之二)評議門檻太高,還是得經過院際協商再修法。

法律人見解不一,比方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白的沒法說成黑的,也得卯足勁說成灰的,有其「可理解」甚至「可諒解」的餘地;但做為民主法治最後防線的「違憲」裁判官,却有五位大法官認為「沒什麼不可以」(違反憲訴法不足額而評議),「法律人誤國」的災難,直接縮影成「大法官誤國」,而這並不是「大法官誤國」的開始。

大罷免大失敗,堅定具體對「司法上皇」說不!

當年民進黨第一次執政監委因國親兩黨杯葛懸缺近三年,大法官解釋總統消極不提名或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讓國家憲法制度完整受到破壞,「均為憲法所不許。」但監察院回復正常運作,還是得回到總統提名送立法院同意的「程序」;前總統蔡英文第一任推動同婚合法,大法官做成解釋,到底要訂專法、修專章(民法),還是得回到國會議決;然而,本屆大法官半數到任前的死刑裁判,就不像同婚解釋般「自我克制」,憲法法庭雖未直接裁判「違憲」,却莫名其妙地做出「死刑必須三級審都一致判死才能執刑」的裁判,這是直接為死刑執行「造法」;死刑剝奪生命,判決和執行皆應嚴謹,當無異議,重點是不論是嚴謹或廢除,其程序最後要交由「民意(立法院)」決定,民意(立法院)代表的是社會對死刑態度的變與不變,豈容大法官「恣意妄為」?

不知道是否恣意「實質廢死」讓大法官嘗到「司法上皇凌駕民意的滋味」,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竟一舉剝奪「民意機關」原有的權力,當府黨與四院同聲指責立法院讓「權力分立」失衡的同時,恍然未覺,這個天秤早就因為四院站在總統同一邊而嚴重失衡,這也是為什麼在野政黨修憲訴法提高評議與裁判門檻,多數民意並不反對,甚至支持,民進黨以此為發動大罷免的理由之一,結果大失敗,也是民意的具體反應。

可嘆的是,權力者不知錯,部份大法官就繼續為權力者服務,當然,就少不得眾多法律人敲鑼附和。有一個可笑的論點,論者自陳是「不正確的爛比喻」,「如果司法院組織法或憲訴法明定,女性不得擔任大法官,不知她們三個(蔡楊朱三位大法官),還會不會說「遵從憲法授權制定的法律,即日起辭職」,這真的是個爛比喻,因為憲法明定「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女性不得出任大法官,不必爭執,就是違憲,重點是,哪個法律豬腦袋會認為男女六四比的立法院,會通過歧視女性的法律?

不靠朝野協商再提名,強勢裁判敲響民進黨政權警鐘

法律人不但誤國,還誤人腦袋不成?當然不是如此,各行各業就屬法律人最聰明機靈,他們得為各種不同的心證創造說法,引用上述爛比喻的法律人只是因為三位受「形式拘束」的大法官皆為女性,所以拿來一用,他是為說明憲訴法規範十人才能依法評議,但如今只有八位大法官,憲訴法修正案造成憲法法庭不能開會,把本來主觀相對不能的標準(人數),變成客觀絕對不能(性別),這位曾任法官的法律人聲明,他不反對提高憲法判決的人數門檻,但必須「配套」,立法院兩度否決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事,又在大法官未達法定總額的情況下通過憲訴法修正案,造成憲政機關僵局,讓「配套」落空,因此因此所餘八位大法官應該恪守憲法忠誠義務─即使門檻不足也要開會評議憲訴法違憲。

看到問題了沒有?這位法律人不反對十人評議門檻,意味憲訴法修正的「法理基礎」無爭議,現狀大法官人數不足,總統的憲政義務就是三度提名,國會的憲政權力就是行使同意權,前兩次並非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而是被提名人沒通過,不論是總統提名不當、執政黨團動員不力或在野政黨杯葛,都構不成憲法法庭評議「違憲」的理由;解套之法,在總統提名本該廣納朝野賢才,或徵詢在野意見,就像憲訴法十人門檻要增加「配套」,比方明定人數不足時的評議備案,也得經由朝野協商後再行修法,而非大法官逕行違法召開評議並裁判違憲─法庭上不合法取得的證詞證物不具證據力,大法官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判,談何合憲合法?(推薦閱讀)夏珍專欄:考上司法官,先進看守所關一周!

可嘆的是,總統嘴上談朝野和解,腦袋轉不過來,身段也轉不過來,留任閣揆鬥性不改,八位大法官中,還有五位執迷不悟,敲鑼打鼓的所謂「法律人」們大概想不到,他們敲的愈響,民意寄希望於政黨輪替之心就愈濃,他們已經為民進黨政權輪替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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