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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精舍命案被告李威改口不當污點證人 擔任條件風險一次看

TVBS

更新於 2025年11月08日07:07 • 發布於 2025年10月23日10:39 • 潘千詩
藝人李威涉精舍命案,轉汙點證人後14日與委任律師沈元楷首度出庭。(資料圖/潘建樺攝)

息影多年的藝人李威去年7月捲入北市精舍殺人案,辦案小組偵辦之初找不到證據,一度陷入膠著,直到檢察官發現李威疑涉主導勾串的錄音檔,始突破心房,曉諭有轉「污點證人」的機會,李威才認罪,承諾讓法官決定適用罪名,檢方也同意若在法院據實陳述、接受交互詰問,才替他爭取減刑或免刑優惠。但李威10月14日出庭時改口否認傷害、幫助及附和,只承認在場,讓死者家屬無法接受。《TVBS新聞網》帶讀者了解何謂「污點證人」。

證人保護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理由?

台灣早期社會刑案,證人不願出面作證的情況屢見不鮮,特別是涉及毒品、組織犯罪或刑期高的重罪案,證人恐面臨報復風險,為保護刑案證人,讓證人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偵查、審判,並維護被告權益,立法院參考美國1984年《證人保護改革法》,於2000年2月9日制定《證人保護法》。

詠律科思法律事務所所長黃秀惠分析,須用到證人保護法的案件特徵,大多規模龐大、高度隱匿,或由集團操縱,如今又因網路通訊便利,犯罪查緝與追訴越顯困難,過往偏重以人找證的偵查方式遭遇瓶頸,才引進證人保護制度。

可以適用證人保護法的範圍?

依據《證人保護法》第2條所定,如: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之罪(包含: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等重罪)、《刑法》特定類型犯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特定類型案件。常見的重大毒品、黑道、詐團、貪瀆或重大經濟犯罪等,原則上都是可適用《證人保護法》的範圍。

如何啟動證人保護的程序?

當證人或與被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到場作證,可能導致生命、自由、財產有遭受危害時,有受保護的必要,就會啟動證人保護程序。

開啟程序:

依職權: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法院於審理中,可依職權核發證人保護書,開啟證人保護。 依聲請:依證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被告或其辯護人、被移送人或其選任律師、輔佐人、司法警察官、案件移送機關、自訴案件之自訴人之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開啟證人保護。 具有急迫性時:因時間急迫,不及核發證人保護書者,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證人保護法在實際刑事司法案件之處理情形

偵查實務,主要運作著重在「證人身分的保密、減刑適用」兩個面向。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陳照世表示,汙點證人若有身分「保密」需要製作筆錄時,會以代號保護證人身分,不會揭露證人個資,簽名改為按指印,另行製作卷面封存,偵查或審理訊問時會隔離;至於偵辦重大貪瀆案件,常見同案被告偵查中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也就是俗稱的「窩裡反」條款,被告轉汙點的考量,主要是取得檢察官同意換取減輕或免刑優惠,而非身分上的保密。

陳照世說,檢察官偵查中告知被告法律上已有的規定,曉諭被告,若符合規定所訂情況,可依法減刑,讓被告評估有無意願,檢察官不會勉強,都來自被告自由意志的決定。

當污點證人的條件?

願意供述案情,有重要關係的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的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案件的其他正犯或共犯。

律師黃秀惠表示,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污點證人可分為二類型。第一、共犯轉汙點證人;第二、非共犯,但供出上游犯罪網絡。只要說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而且有助於檢察官偵查追究案件,經過檢察官同意,在偵查筆錄中註明,此位被告就轉為污點證人,獲得審判程序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已有多名涉案人轉為污點證人指證。然而,京華城案包含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等多位被告,均因檢察官利用《證人保護法》策反,審理期間被辯護律師團質疑有不正訊問之嫌。另外,高虹安助理費案中,前公關主任王郁文接受偵訊時,也遇到檢察官突然不錄音不錄影,之後就告訴她「起訴書已經寫好了,其他3名助理都認罪,就剩妳了,妳認罪,我們可以幫妳爭取緩刑。」

污點證人的優點及缺點

(一)優點:

就偵辦犯罪角度:汙點證人,往往可能是犯罪結構內成員,對於犯罪事實知情最深,可助於執法人員掌握犯罪內幕、組織結構,並進而查獲主嫌。 就本身涉及犯罪之人角度:轉污點證人後,若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可依法獲得減刑或免除其刑的處罰上優惠;若有身分保密需求,也有《證人保護法》相關保密機制的保護。

(二)缺點:

動機易被質疑:是否為求自保而作證? 有誣陷風險:若為減刑可能虛構他人犯行,真實性存疑。 保護資源成本高:若進入保護計畫,國家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黃秀惠說,轉污點證人,可能遭其他共犯挾怨報復,短期內有變更生活、工作地點及方式的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核發證人保護書,並命付短期生活安置,指定安置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將污點證人安置或協助轉業,給予生活照料。

污點證人證詞真實性的確保

為避免被告為求減刑,從而虛構、誣陷他人,執法人員對轉為污點證人的證詞,須輔以其他相關證據,檢視證詞真實性外,《證人保護法》第19條也規範「汙點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公務員為虛偽陳述者,以偽證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說謊應負刑責的處罰設計,確保證詞的真實性。另依同法第9條規定,檢察官或法院即得停止或變更對汙點證人的一切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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