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候選人消極資格規定 中選會整理37則問答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5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說,為協助有意參選公職人員的民眾瞭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候選人消極資格相關規定,即日起在中選會網站公布「候選人消極資格答客問」,以37則常見問答說明。
中選會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消極資格規定在民國112年6月9日大幅修正,尤其增加終身不得參選的類型,又條文內容大多涉及刑事前科,且使用較多法律專業用語,為使一般民眾或有意參選者瞭解其規定,期以較簡易通俗方式說明,以降低閱讀門檻,並有利於公眾認識及理解。
中選會說,針對今年7月1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增列但書「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規定,相關要件及如何適用,也有說明必要。
根據問答集第15題,候選人所犯的是「非終身不得參選之犯罪」,也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的刑事犯罪,其要件為何、有無例外規定。
答案指出,犯終身不得參選之犯罪以外的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度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能登記參選。
答案說明,但如果這類犯罪,有依刑法第74條同時宣告緩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易服社會勞動者,可以排除在外。
中選會說,「候選人消極資格答客問」置於中選會網站首頁「選舉法規」項下「公職人員消極資格專區」下設的「候選人消極資格答客問」子區(網址:https://web.cec.gov.tw/central/article/63271),民眾若仍有疑問,可以詢問中選會或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輯:謝佳珍)1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