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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血案》風波燒「如何阻上映?」律師分析用「這兩招」讓電影直接卡關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08日06:27 • 發布於 02月08日05:31

即時中心/梁博超報導

改編真實事件「林宅血案」的電影《世紀血案》,不僅被質疑未獲當事人授權開拍、導演遭起底是當年警總發言人後代,遭流出的劇本中還被揭露,竟將林宅血案幕後兇手指向台獨運動先驅史明,甚至參演藝人李千娜更在記者會上失言稱「可能不是那麼嚴重」,電影還沒上映就爭議不斷。「熊大律師」陳君瑋今(8)日便從法律角度分析,被害人可向製作公司提起假處分與民刑事訴訟,阻止該電影上映。

律師陳君瑋今日在臉書發文指出,首先他要說明這是個「價值選擇問題」,法律一方面必須遏止扭曲事實的電影上映,但同時要兼顧不能過度干預言論自由。他提到,過去戒嚴時期有「電影檢查制度」,現在則可以採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與民刑事訴訟」。

陳君瑋表示,被害人得以「電影記者會上的不實與輕浮言論與不實腳本」作為根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讓電影無法上映。他舉例,演員李千娜在記者會上稱電影內容「沒那麼可怕」,且表明電影的目的是為了「翻案」,但電影公司不是司法單位,如何翻案?且寇世勳也在記者會上稱「林義雄有你那麼帥嗎?」等,可被視為不實與輕浮言論。

另外,根據網路上流出來的資訊,腳本最後指向血案是由台灣民主前輩「史明」策劃,陳君璋認為,這已完全違反經驗邏輯;而且,同一製作公司曾經拍攝電影《幻術》,講述319槍擊事件,指向是由已故總統李登輝策劃,明顯與司法調查結論不符,顯有侵權先例。

陳君璋引《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他指出,當事人得以此向法院聲請作成「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作為禁止上映的法源基礎。

另陳君璋還指出,法律上要提起假處分,應該向電影製作公司同時提起訴訟,可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與刑事妨害名譽訴訟。至於被害人部分,可以由「慈林教育基金會」擔任原告,向被告電影製作公司提起訴訟與假處分,不用再打擾林義雄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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