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同住照顧老母卻落空 長姊氣炸!老弟千萬房必須返還
一場原本出於手足情誼的房產安排,最終卻演變成對簿公堂的訴訟。長姊小琪信任弟弟阿正(均化名),在父親過世後為照顧年邁母親,低於市價將名下房屋過戶給弟弟,但對方不僅未依約同住照護母親,也未付清價金,甚至將房屋拿去抵押貸款。
判決書指出,該房地位於北市精華地段,原登記在姊姊名下已逾30年。2011年父親過世後,四名兄妹為母親照護問題召開家庭會議,姊長姊小琪提議由弟弟阿正搬入與母親同住,並願意以遠低於市價的1600萬元出售該房屋。弟弟當場同意,但要求先行過戶。
小琪基於親情與信賴,僅收受阿正匯付的66萬元後,即以「買賣」為原因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而事後弟弟阿正既未搬入與母親同住,也未再支付任何價金,反而於2012年、2014年間,兩度以該房屋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貸款。
法院審酌,長姊小琪曾於過戶半年後即委請律師發函催告付款,並於母親過世後再次以存證信函限期請求清償,弟弟阿正始終未履行,也未否認買賣關係存在,已構成給付遲延。小琪依法提起訴訟並解除買賣契約,程序與實體均無不當。
阿正辯稱,該房屋實為父親出資購買、借名登記在長姊小琪名下,過戶僅屬父親生前財產分配,66萬元亦非價金而是稅務安排。然而法院認為,房屋長期登記在小琪名下,且多名手足證述一致,均證明房屋係由小琪自行負擔價金,父母僅居住使用,並非借名登記;再者,父親早已過世,亦無從再指示處分該不動產。
法院指出,地政士證詞亦顯示,當時採買賣登記,主要是為了節省稅費,並不足以否定雙方真實的買賣合意。弟弟阿正所稱「贈與價金抵銷」亦缺乏證據,相關文件上的簽名、印文與長姊小琪正式印鑑明顯不符,難以採信。
法院認定,買賣契約已合法解除,弟弟阿正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返還長姊小琪並騰空交付,並塗銷名下設定的抵押權;若無法塗銷,須賠償包含貸款餘額在內、共計108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