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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舊中央黨部遭追11.3億 國民黨勝訴定讞全部免繳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11日10:24 • 發布於 03月11日10:23
國民黨出售位於中山南路11號的舊中央黨部,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追徵11.3億餘元,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國民黨勝訴、免繳11.3億餘元。(資料照)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8年指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是不當黨產,並以該建物已依23億餘元賣給張榮發基金會為理由,向國民黨追徵11.3億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國民黨勝訴,撤銷黨產會追徵的原處分。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判上訴駁回,國民黨勝訴、免繳11.3億餘元,全案定讞。

黨產會2018年7月依黨產條例認定,國民黨位於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的舊中央黨部土地與建物屬不當黨產,因土地已出售給張榮發基金會、建物也改建為辦公大樓,決定向國民黨追徵11.3億餘元。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一審2021年認定,國民黨取得舊中央黨部大樓的過程,從借用、租賃到承購,多與當時國有財產法規不符,即使形式合法,仍屬將國家資產累積為黨產,符合黨產條例「不當取得財產」要件,判國民黨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2023年將判決廢棄發回。

北高行更一審於2024年8月判決指,國民黨於1990年承購土地與建物,1998年重建為舊中央黨部大樓,2006年再以23億餘元出售給張榮發基金會,並在黨產條例施行後依法申報財產。

更一審認為,當時承購價格係依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標準、公告現值及稅捐機關查估價格計算,並未顯著低於合理對價,而黨產會也未具體說明何以認定屬「顯不相當對價」,因此判國民黨勝訴,撤銷追徵11.3億餘元的處分,可上訴。

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該土地與建物早在黨產條例公布前即已轉售,且政黨取得時係依當時國有財產出售規定,以公告現值加成等方式支付對價,並非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價格取得,也未違反申報義務,難認屬不當黨產,原審撤銷處分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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