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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小三過馬路不算外遇?人夫「辯1事」法院認定:善意協助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15日00:06 • 發布於 01月14日06:40

社會中心/張予柔報導
新竹一名妻子小美(化名)控訴丈夫與公司女員工關係親密,兩人不僅同居、互稱親暱小名,還曾南下旅遊,在台南街頭深夜十指緊扣牽手,同宿旅館。小美認為丈夫嚴重侵害配偶權,因此提告求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然而,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採信丈夫「眼睛剛做完雷射手術」說法,認定女員工只是攙扶,判小美敗訴。

小美發現和丈夫分居後,和公司女員工在竹北豪宅。(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小美和丈夫兩人結婚16年,從2024年起開始分居,小美追查後發現丈夫早已搬到竹北豪宅,與女員工「過從甚密」,該女員工甚至操持家務,宛如女主人一般。小美指出,兩人不僅會一起採買日用品,互稱「小倉」、「小莆」,還在同年底南下旅遊,晚上同宿旅館。小美更提供影片作證,畫面中兩人在台南街頭牽手穿越馬路,時間約10秒,讓她心碎,認為丈夫已逾越夫妻界線,於是提出賠償訴訟。

小美的丈夫強調,「攙扶」的行為是因為自己剛做完眼睛雷射手術。(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對於指控,丈夫全盤否認,並提出診斷證明,強調是因為做完雙眼雷射手術,夜間視線模糊,街頭牽手僅屬女員工基於安全考量的短暫扶持,並非不當男女情誼。他屌是,與女員工關係純屬上司、下屬,日常接送、陪同就醫都是職務範圍,並非外遇行為。女員工也出庭證稱,兩人關係如姐弟般純粹,當晚送丈夫至旅館後便投宿他處。

法官審酌後認為,小美提供的證據不足,因此判決駁回賠償請求,全案仍可上訴。(圖/翻攝自 Google Maps)

法官審酌後認為,小美提出的影片及稱呼證據無法證明兩人逾越正常社交範圍,牽手過程僅10秒,其他指控如共同採買、互稱小名也無從證明兩人有逾越正常社交的親密關係,因此判決駁回賠償請求。法院指出,影片中兩人並無相互依偎等親密舉止,難以認定存在不當男女關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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