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女顧客吃薑母鴨「頭突中彈」沒皮膚血肉穿透傷!警逮人漏做1事…嫌免罰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02日05:47 • 發布於 01月02日05:48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林姓男子去年拿空氣槍發,擊傷女顧客頭部,當下女方報警提告,林男被依法移送,並扣走作案槍枝;不過移送裁定時,未提出任何測定測試報告,因此無法證明是否具殺傷力,因此審理後,諭知不罰。(圖/翻攝畫面)

台南林姓男子去年拿空氣槍發射BB彈,擊中在薑母鴨店內的女顧客頭部,當下女方報警提告,林男被依法移送,並扣走作案槍枝;不過移送裁定時,未提出任何測定測試報告,因此無法證明是否具殺傷力,此外,傷者診斷證明書只記載「頭部挫傷」,並無法佐證是否造成皮膚血肉的穿透性傷害,因此審理後,諭知不罰。

裁定書指出,林男2025年10月8日晚上11時8分許,在台南持空氣槍發射BB彈,擊中在薑母鴨店內的女顧客,因此舉,顯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因此,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

根據法規,所謂殺傷力,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明確定義,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指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的動能為基準,經性能檢驗法確認具殺傷力的槍枝,需發射動能可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足以穿透人體皮肉層。

不過,依據警方扣案空氣槍、BB彈等證物,移送機關並未提出任何自行或送往專業機關進行動能測定測試報告,且受害女顧客診斷證明書只記載「頭部挫傷」,是否有造成皮膚血肉的穿透性傷害,並無法佐證。

此外,即使林男確實持有空氣槍發射BB彈,該物是否具有殺傷力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仍無法證明,移送機關至少應先進行初步測試,並於測試結果無殺傷力時,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裁定。

簡易庭審理後,認為林男的違序行為,並無法沒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的行為,因此,諭知不罰。

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立即加入《三立新聞網》LINE官方帳號,給你最新焦點話題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羞辱少年「最離譜法官」周靜妮撤職定讞 律師資格一併遭沒收

鏡新聞
02

超尷尬!張啓楷宣傳車車主「這原因」不爽 暴怒拔旗丟地上

自由電子報
03

國民黨執政「這縣市」保不住了!他斷言派誰都輸民進黨 理由超驚人

民視新聞網
04

少女3度車上「激戰」!找同學聊性經驗 校方嚇壞報警

EBC 東森新聞
05

別只帶頸枕!搭機久坐不再腰痠崩潰 他曝「隱藏神招」:第一次秒睡

鏡週刊
06

苗栗豪雨悲劇! 女國道失控撞 母親、友人雙亡

EBC 東森新聞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