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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情侶包廂內偷愛愛!女方提告求償150萬 法院判決出爐「男方要賠這3人」

鏡週刊

更新於 2025年11月23日22:00 • 發布於 2025年11月23日21:59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一對國中生情侶偷嚐禁果,事後女方提告向男方求償共150萬元。(示意圖,ChatGPT生成)

台中一對國中生情侶去年在電影館包廂內偷嘗禁果,女方和父母事後對男方提告,指其觸犯《刑法》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將男方送去接收感化教育,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女方和父母3人各5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兩人是合意性交,引用「兩小無猜條款」,判處男方須賠償女方20萬元精神慰撫金、女方父母各5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5歲的甲男明知女友A未滿14歲,卻在去年5月某日下午帶她到連鎖電影館,在包廂內和她性交,甲男被控侵害A女身體權、貞操權,以及A女父母的監護權,遭提起民事訴訟賠償3人各50萬元。

當時未滿16歲的甲男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已被桃園地院判處接受感化教育。

台中地院審理民事訴訟,針對A女的貞操權是否受侵害進行討論。案發時2人為男女朋友關係,為合意發生性行為,但按照現行法律,就算經過雙方合意,對未滿14歲之人性交仍構成犯罪,在現行法律體制下,也不承認未滿14歲男女有同意性交之能力,因此認定不能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法官也認為,甲男的行為造成A女父母對她的保護、教養身分莫大傷害,A女父母須花費更大心力照顧A女,請求精神撫慰金亦屬有據。

然而法官也引用「兩小無猜條款」,其立法意旨寫道:「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侵權行為與賠償金額應適當審酌,求償各50萬元過高,判處甲男及其父母應賠償A女20萬元,以及賠償A女父母各5萬元,共30萬元,全案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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