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向丈夫吐露國一性經驗 當年男友性侵被判刑
年近30的李姓男子與讀國一的被害少女交往2個多月,兩人發生5次性行為。少女與他人結婚後,向丈夫吐露往事並提告。李男辯稱當時不知少女未滿14歲,法官未採信,但審酌並非典型性侵害,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應執行2年徒刑,並因李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李男與未滿14歲的被害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李多年前在瑞芳區宮廟的男廁、女廁及瑞濱隧道附近草叢隱蔽處,與少女共發生5次性行為。
少女後來與他人結婚,告訴丈夫這段往事,並對李男提告。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李男認罪,並同意賠償被害少女11萬元,獲緩起訴處分。李履行5萬元後,因失業無法再履行,檢方撤銷緩起訴,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李起訴。
李男在接受警詢、檢方偵查及法院審判時,坦承被指控事實,情節與被害少女證述相符,但以不知少女未滿14歲抗辯。
法官查出,案發時是少女讀國中一年級的暑假,外型無特別成熟。李男當時28歲,多次在學校外面便利商店等她下課,帶她去吃東西。兩人在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前1到2周認識,之後每周見面3到4次,每次聊天2到3小時,衡量經驗法則,李男不可能不知少女年紀。
法官另依現場照片、犯案位置圖、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摘要報告、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事證,認定李男犯行。
法官考量李男非有意不履行賠償,加上案發時兩人是男女朋友,性行為發生並非典型的性侵害,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依刑法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對李男5次妨害性自主罪各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考量李男未曾被判刑,念其一時思慮不周及自制力不足犯罪,並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判決確定後半年內,李要每月賠償少女1萬元,共6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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