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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通姦罪違憲 即起失效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5月29日21:28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9日21:30
大法官會議昨宣告刑法通姦罪等規定違憲,即起失效。圖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團體在司法院外舉著「違憲」牌子。(記者叢昌瑾攝)

「單獨對配偶撤告」也違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昨做出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刑法二三九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二三九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違憲,終結長達八十五年的通姦刑罰。大法官列舉八大理由,以前衛觀念認定,通姦條文限制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有違比例原則,前述但書則違平等原則,兩條文即日失效,不得再用。

大法官終結85年通姦刑罰

十八年前大法官所做五五四號解釋,曾宣告通姦相關條文合憲,不過大法官會議主席許宗力昨破天荒親自宣示解釋文,首度率十四位大法官在憲法法庭說明,顯示對本次解釋的重視。

人民的性自主權被限制

大法官解釋,外遇者違背婚姻承諾通姦,損及應信守的忠誠義務,雖有害對方感情與婚姻期待,但未明顯損及公益,透過刑事處罰嚇阻的公益性不高,且偵審過程司法體制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的核心隱私,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侵擾人民私領域,侵害重大,損害高於原本要保護的婚姻承諾。

只告第三者是差別待遇

大法官認為,刑訴法二三九條但書規定可單獨對配偶撤告,只告第三者(小三、小王),這是差別待遇,當時立法目的是為了促使婚姻關係得以延續,但實際上撤告跟婚姻是否存續無實質關聯,只具有報復效果。且就算只告第三者,審判過程仍會傳外遇兩造到庭交互詰問,事實也詳載判決書公諸於世,反加深婚姻裂痕,而只讓第三者單獨負擔罪責,也無法達到婚姻存續目的。

大法官表示,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義務,雖然兩法條字面上未規範性別,看似中立,但實務運作,女性受有罪判決人數遠高過男性,顯見女性在追訴及審理過程實居於較不利處境。

十五位大法官,六位完全同意七九一號解釋,六位提出協同意見書(補充意見),兩位提部分協同意見書(部分同意),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黃昭元還在協同意見書辛辣開砲「所謂婚姻忠誠義務,說穿了,就是配偶性器官的排他、獨占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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