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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挖到「清朝城牆、新石器時代遺址」5千萬蒸發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10月12日06:29 • 發布於 2020年10月12日06:11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建商買地、開挖基地,也可能「被迫中獎」挖到古蹟!全國商總不動產委員會最近接到不少開發商陳情,指出開發基地挖出「疑似考古遺址」,政府以「文化資產保存法」要求暫停開發,並依開發面積計算,須自行負擔數百萬元至上千萬元「試掘費」認為有不公平之處。

近年出現不少「建商挖到古蹟」的案例。例如高雄知名建商在左營果貿地區推出大樓預售案,2018年施工挖出「清朝城牆遺址」,建商通報高雄市文化局,協商決議變更設計,最後建案基地退縮4米,變成建案與文化園區並存,建商約損失至少5000萬元。

台中七期重劃區抵費地,在13年前挖出了距今4000年新石器時代中期「牛罵頭文化」的「惠來遺址」,台中銀行7年前花57億元在遺址旁購入一塊基地,準備開發新總部大樓「台中之鑽」,政府為避免破壞遺跡和影響考古進度,要求暫緩開發達5年,經「文化資產保護審議委員會」同意,去年才正式復工。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以最近台中新開發13期重劃區為例指出,13期(南區與烏日交界)約229公頃,原計畫104年基礎建設完工並配地,期間卻碰到文資法第35條修正規定「政府機關在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是否有古蹟歷史建物遺址」,結果竟在該重劃區內挖出距今約1700年「麻糍埔遺址」(指定保護範圍為32公頃)與「番婆庄遺址」(指定保護範圍為7公頃),台中市文化資產審議保護委員會要求停工搶救遺址。

賴正鎰表示,政府在105年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要求政府機關制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前,必須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遺址等文化資產。但隨著近年來各縣市政府因應人口增加,大量進行市地重劃,此舉等於將來新開發的重劃區「都有可能中獎」。

賴正鎰指出,文資法第49及50條,雖有針對被列為遺址土地,有撥用、徵收、轉移容積等獎勵辦法,內政部營建署也依據文資法第50條,訂定「考古遺址土地容積轉移辦法」,根據各地條件提供「不高於50%的容積轉移」,但是開發商挹注龐大資金開發一塊土地都高達數億至上百億元資金,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土地,後續考古費用都要建商埋單,自行負擔龐大的考古費用,遺址考古是專業工作,法令卻要建商負責邀請考古專家,未免也太不合乎情理。

他認為,飲水思源與保護文化固然重要,但光是等待試掘、鑑定費用是無市場行情的天價,還要被指定某教授、團體或機關單位負責試掘與鑑定,走完相關程序至少耗費5年,工程延宕與龐大財務損失該找誰補償?既然文化資產保護的是公共財,理應該由政府全權負責,所以商總將會向文化部提建言,也會建請立法院邀產官學三方共辦公聽會討論檢討相關文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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