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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罷免領銜人可募款? 內政部推修法:二階段連署可收受政治獻金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2月24日14:33 • 發布於 2025年02月24日08:05 • 曹岡陽
曹興誠擔任罷免提議領銜人,現行制度下無法募款。資料照片。周永受攝

全台各地大罷免行動遍地開花,中選會上週表示,共收到64案罷免案送件,其中54案為立委,不過現行「政治獻金法」對罷免活動能否收受政治獻金未有相關規範。內政部也解釋,現行法規規定,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目前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報行政院審議,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機制。

現行制度下,罷免領銜人若是一般公民,就無法收受募款,過去多半委由協會協助,過去民進黨、民眾黨都有立委提案修法,主張賦予罷免團體可依法收受募款,內政部修法草案也在2020年將修法草案送進行政院。

內政部解釋,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的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的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

內政部也表示,「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增列罷免案提議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均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機制,至於被罷免人、罷免案領銜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罷免案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罷免案投票日前一日止;簡言之,於第二階段連署方得收受政治獻金,不過草案尚未經行政院審議通過,且須送立法院審查,待立法院審議結果後施行。

內政部補充,雖然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團體也可收受政治獻金,但在106年政黨法立法後,規定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轉換為政黨,所以目前已無政治團體,「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也配合刪除政治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之規定。內政部也呼籲,社會各界進行之罷免活動應遵守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勿逕行收受政治獻金,以避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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