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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超商女店員被挖眼案 法官說明為何只判5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6月14日15:00 • 發布於 2022年06月14日13:41
屏東超商女店員被挖眼案,法官說明為何只判5年。(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屏東縣高樹鄉潘姓女超商店員遭男子楊寶勝挖眼案,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楊男犯案時沒有精神障礙,判處5年有期徒刑,是否輕判引發各界議論,屏東地院說明,差異點就在楊男沒有殺人意圖,拿菜刀砍傷范姓婦人時沒有朝致命處攻擊,且接受勸阻,所以沒有以殺人未遂罪判刑,而改以傷害罪判刑,判處1年2個月徒刑,對潘姓女店挖眼部分,因為視力未受損,所以用重傷未遂罪判決4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5年。

屏東地方法院表示,挖眼案潘姓女店員部分,檢察官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法院審理結果與檢察官起訴罪名相同。又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使人重傷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法院所能量處之處斷刑為「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後,量處其中間刑度有期徒刑4年。並認為楊寶勝犯行時沒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顯著減低之情狀。

在范姓婦人在早餐店被菜刀砍傷部分,楊寶勝沒有朝致命砍殺,也接受制止,沒有殺人意圖,所以依傷害罪判處1年2個月徒刑。

屏東地方法院。(記者葉永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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