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做一天」也要給資遣費! 業者怨「求職詐欺嗎?」
台南近日發生一起特殊求職事件,一名55歲男子專挑小本經營的店家應徵,每次工作不到一天就被認定不適任,隨後向勞工局檢舉店家未給予資遣費並索取和解金。這位對《勞基法》相當了解的男子,使用假名應徵,刻意表現不適任以獲取賠償,讓多家小店家陷入困境。此事件引發業者質疑是否面臨「求職詐欺」,也突顯了即使試做一天,雇主仍需依法給予資遣費的法律規定。
台南小吃店林立,近期卻有店家因為徵人而遭到檢舉和提告。一名55歲男子透過臉書社團尋找工作,身體有些駝背,體態看起來很差,總是戴著鴨舌帽,騎腳踏車通勤。當他到店應徵時,店家讓他嘗試工作,但後來發現他無法勝任而不想繼續錄用,並結算了工資。然而,男子隨後向勞工局檢舉,要求索取資遣費。店家事後才發現,這名男子使用假名應徵,且可能是故意表現不適任,目的只為了獲取金錢。
受害店家表示,原本雙方約定試用期間時薪180元,但當發現男子不適任要給付薪資時,對方卻要求提高至200元。即使店家同意給付,此人仍向勞工局提出檢舉,後來才承認使用假名應徵。
據了解,這名男子的手法相當一貫,連勞工局人員都對他相當熟悉。許多店家都曾被他檢舉與提告,面對這種情況幾乎束手無策。然而,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吳旻釗表示,雇主只要守法就不必擔心被告。實際上,無論員工是否通過試用期,一旦雙方建立僱傭關係,不管工作幾天,店家若開除員工就必須開立離職證明並提供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工作滿一年給予0.5個月薪資。
受到此事件影響,許多受害業者因擔心負擔龐大成本而不敢再徵募員工。這些小本經營的店家擔憂,若再面臨類似的員工官司,可能在還未開始賺錢前就陷入虧損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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