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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上「長滿青苔」他滑一跤! 基隆市政府一審賠106萬 二審「這理由」確定不用賠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7月30日09:28 • 發布於 2025年07月30日08:03 • 侯柏青
人行道示意圖。廖瑞祥攝

林姓男子2021年間路經基隆市樂利二街的一處人行道,結果滑倒受傷,導致「腰薦椎椎間盤突出」舊疾復發。他認為,該人行道雖是私設巷道,但長久以來已屬公眾使用的既成道路,身為養護機關的基隆市府必須負責,據此求償193萬元。一審認定基市府要承擔六成責任,必須賠償106萬多元,但二審今天逆轉改判基市府免賠。全案定讞。

林男主張,他在2021年3月10日下午4點多路經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巷子前的人行道,因為人行道長滿青苔又濕滑,導致他走在上面時不小心往後仰滑倒,害他的左腰及下背部扭傷、拉傷、右腕部挫傷,而且老毛病「腰薦椎椎間盤突出」因而復發。

他認為,基隆市府是人行道的管理維護機關,因為欠缺管理維護造成人行道濕滑長青苔,間接害他滑倒,因此提起國賠訴訟,要求基隆市府必須賠償醫療支出18萬8127元、往返醫院的車資7萬900元、看護費7萬5000元、無法工作損失129萬60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共計應給付193萬27元。

基隆市府則認為,人行道緊鄰的這條路,是1994年建設公司在該土地上興建的私設道路,目的是方便對外聯絡,屬於「私有道路」,在私設道路的同時,才在旁邊鋪設案發人行道。基隆市政府沒有辦法介入維護,而且這條人行道也不在市府的路面道路維護計畫裡。

市府認為,時任基市安樂區壯觀里里長楊添發,曾在2016年8月1日依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向基市府申請養護,承辦的都發局認為,這條路屬於一次性的道路維護,不包括路燈、水溝或人行道等附屬設施。

市府認為,該人行道目前屬於私人土地,不是公共設施用地,不屬於市府管理維護範圍,因此沒有設置或管理上的欠缺,要求市府賠償沒有道理。就算認定有管理權必須賠償,林男走路滑倒也有疏失,應該一起分攤責任。

基隆市政府遭求償逆轉勝。李政龍攝

一審認定基市府肩負管理責任,但考量林男明知地面濕滑有青苔,走路卻沒有特別注意,必須分擔四成責任,考量林男受傷損失約178萬3215元,判基市府賠償106萬9929元。基市府上訴高院。

高院認為,案發人行道坐落在安樂區麥金段641地號土地上的私設巷道,函詢內政部及基隆市政府後,確認該道路使用分居為「住宅區」,不是市區道路條例規定的「市區道路」,而是建商根據建築法規提供土地,讓公眾得以通行的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無法認定基隆市府為道路的主管機關,同時負有養護責任。

高院指出,依據證人、基隆市壯觀里里長陳威竹、基隆市工務處公有建築科科長廖俊育的證詞,以及過往基隆市府辦理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的會勘紀錄,都顯示這條路不是由基隆市府負責養護。

此外,興建「竹城北海道社區」的建商、竹城建設公司,在興建人行道及修繕該道路後,也沒有把道路及附屬設施(即案發的人行道)點交給基隆市府,因此可以推定,這條路和人行道向來都不是基隆市政府負責管理、維護,因此林男沒理由要基隆市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依據上述理由,逆轉判林男敗訴,基隆市府免賠。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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