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被檢察官拒易科罰金 代表會副主席入監執行恐將解職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無黨籍苗栗縣頭份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張家榮,因家暴傷害等案,被苗栗地院判刑拘役105日及有期徒刑8個月確定,皆得易科罰金。不過,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審酌張男身為公眾人物,多次家暴,甚至曾在警察面前動手,認為若不入監難收矯正之效,否准易科罰金,於7月16日將他發監執行。張男不服,聲明異議,也被法院駁回;依《地方制度法》,他恐面臨解除代表職權。
張家榮因家暴傷害等案,被判拘役105日及有期徒刑8個月確定,皆得易科罰金。但張男於7月16日執行報到日赴地檢署欲繳罰金時,被檢察官拒絕,理由是他身為民意代表公眾人物,多次家暴,甚有在警察面前犯行,公然藐視法律,若不入監難收矯正之效,當天將他發監執行。
張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檢察官未給充分說明機會,也未提供發監憑據,逕自將他發監,剝奪程序保障。並強調,他身為民代肩負服務鄉里重責,其行為僅侵害告訴人個人權益,對社會秩序影響甚微,且已知錯悔改,檢察官卻濫用裁量權,請求法院准許易科罰金。
惟法官調查認為,檢察官在傳喚通知書已明載「如傳喚當日經檢察官認易刑處分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當日即需入監執行,請做好入監準備」等語,且於執行日再度詢問張是否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並給予陳述特殊事由機會,程序並無不當。
法官並指出,是否准易科罰金,是檢察官依法指揮刑罰執行職權,法院就此檢察官獨立裁量權限之執行指揮,難認有違法裁量或有裁量瑕疵之不當,因此駁回張的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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