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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傷害被檢察官拒易科罰金 代表會副主席入監執行恐將解職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7月31日08:02 • 發布於 2025年07月31日06:32
苗栗縣頭份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張家榮涉家暴傷害被檢察官拒易科罰金入監執行,恐將被解職。(擷自頭份市公所網站)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無黨籍苗栗縣頭份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張家榮,因家暴傷害等案,被苗栗地院判刑拘役105日及有期徒刑8個月確定,皆得易科罰金。不過,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審酌張男身為公眾人物,多次家暴,甚至曾在警察面前動手,認為若不入監難收矯正之效,否准易科罰金,於7月16日將他發監執行。張男不服,聲明異議,也被法院駁回;依《地方制度法》,他恐面臨解除代表職權。

張家榮因家暴傷害等案,被判拘役105日及有期徒刑8個月確定,皆得易科罰金。但張男於7月16日執行報到日赴地檢署欲繳罰金時,被檢察官拒絕,理由是他身為民意代表公眾人物,多次家暴,甚有在警察面前犯行,公然藐視法律,若不入監難收矯正之效,當天將他發監執行。

張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檢察官未給充分說明機會,也未提供發監憑據,逕自將他發監,剝奪程序保障。並強調,他身為民代肩負服務鄉里重責,其行為僅侵害告訴人個人權益,對社會秩序影響甚微,且已知錯悔改,檢察官卻濫用裁量權,請求法院准許易科罰金。

惟法官調查認為,檢察官在傳喚通知書已明載「如傳喚當日經檢察官認易刑處分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當日即需入監執行,請做好入監準備」等語,且於執行日再度詢問張是否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並給予陳述特殊事由機會,程序並無不當。

法官並指出,是否准易科罰金,是檢察官依法指揮刑罰執行職權,法院就此檢察官獨立裁量權限之執行指揮,難認有違法裁量或有裁量瑕疵之不當,因此駁回張的聲明異議。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相關新聞請見︰

頭份副主席解職與否? 苗縣府:待法院最終裁定依法辦理

苗栗地院駁回張男之聲明異議。(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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