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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放寬!旅遊不便險「滯留住宿給付」上限增至1.2倍 可溯及今年4月

鏡週刊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產險公會17日公布最新不便險理賠規範,拉高滯留住宿給付理賠上限。

近期颱風頻繁導致航班大亂,引發不少海外旅遊不便險的理賠爭議,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產險公會正式發布「從寬認定」原則,針對旅程末段返台發生滯留的情境,調整住宿費用認定標準。

有民眾反映,因天災被迫滯留國外時,常因無法提出「臨時增加住宿」的預繳證明,導致只能適用「無單據」條款,每日住宿與交通合計理賠上限僅2,000元,導致經常出現理賠金額不敷使用的情況,為此,金管會14日要求產險公會,做成統一理賠原則供業者遵循。

為解決此問題,產險公會研議後於17日公布,針對「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採取有利於保戶的解釋原則,訂定更具實務運作的處理標準,富邦產險、新光產物保險18日也在網站公告,將配合產險公會最新處理原則,說明調整保險項目下的滯留住宿費認定方式。

依照最新理賠規範,若保戶在旅程末段準備返台時,因颱風等天災被迫滯留,保戶可直接以「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的住宿單據,例如飯店發票或收據,作為計算基準,理賠上限提高至原定住宿費的1.2倍。

舉例來說,若原預定最後一晚住宿為4,000元,新制下每日理賠上限可放寬至4,800元,但需留意,若住宿單據包含多人費用且無法拆分,將依實際入住人數比例計算,若保戶全程皆無預訂住宿單據,例如寄住親友家,則維持現行每人每日最高2,000元的給付上限。

本次放寬措施採取溯及既往原則,凡今年4/1 以後發生之案件,且符合滯留國外事實的保戶,皆適用此項從寬認定方案,產險業者提醒,保戶在滯留期間務必妥善保存「原預定行程證明文件」以及「滯留期間所有實際支出的交通、住宿費用收據正本」,以利後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審核。

產險公會也強調,現在正著手研究怎麼讓保險商品更靈活,未來會根據民眾意見持續調整,希望能讓大家出國玩得更安心,遇到狀況時也能獲得實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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