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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當格鬥場?運將嗆「要停就停」 霸占外線7分鐘下場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苗栗縣周姓曳引車司機前年7月,行經國道一號與吳姓大貨車駕駛發生糾紛,周男嗆聲「來來來,要停就停」,竟將車停於高速公路外側車道達7分鐘,吳男見狀下車強拉周男車門扭打,雙方互告。周男到案辯稱當時僅是氣話,因遭拉扯才未放警示牌,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4月,可易科。

判決指出,2024年7月18日凌晨3時55分許,周男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134公里處,與吳男發生行車糾紛,雙方於中線車道併行鳴按喇叭並搖窗對罵,吳男隨後將車連續跨越車道停於路肩,周男見狀明知外側車道已無空間,仍減速將車直接停在外側車道,且未設警告標誌。

吳男隨即下車,強行打開周男駕駛座車門進入車內與其徒手扭打,致周男受有擦挫傷。

檢方調查,周男將車停於國道外側車道長達7分鐘,極易造成後方追撞,致生往來危險,將兩人均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吳男另因強拉車門依強制罪起訴。

苗栗地院審酌,周男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判刑4月,可易科。吳男強拉車門部分,因坦承犯行且調解成立,依強制罪判拘役40日;其停放路肩部分因未壅塞陸路獲判無罪。

檢方與周男都提起上訴。周男主張停車僅是氣話,因遭毆打才無機會設置警示牌。檢方則認為,吳男深夜將車停放路肩未設警告標示,宛如製造隱藏性撞擊點,具高度潛在危險,主張吳男也應有罪。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周男刻意並排停車是為與對方理論,非機件故障,主觀上無閃燈警示之認知,辯詞不足採信。吳男違規停放路肩僅構成行政罰,未達致生往來危險程度,原審量刑妥適,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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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吳姓司機前年在國道一號苗栗段因行車糾紛,占用外線車道、大打出手,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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