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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違憲嗎】憲法法庭判決出爐:特定情節死刑合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

關鍵評論網

發布於 2024年09月20日09:36 • TNL 編輯

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爭論已久,王信福等37名死刑犯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年正式受理並且在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並在延期後於今(20)日做出判決結果為「部分合憲」。

15位大法官中,由於蔡烱燉因參與過死刑犯王鴻偉案的審理,尤伯祥擔任過邱和順的辯護律師,蔡彩貞也審過王柏英案,因此都迴避本次審判,由其餘12位大法官審理。

而本次釋憲,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於下午3點宣示判決結果。判決由大法官黃昭元主筆,有5份部分不同意見書,分別由大法官詹森林、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提出。

大法官判決死刑「部分合憲」

判決主文一共有17項。在死刑是否合憲的解釋上,大法官認為,死刑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下,不違背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

情節最嚴重者,包括了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第226條之一前段的「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罪」、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及第348條「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

不過,大法官也指出,《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

判決主文對判死設下嚴格標準。

如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嫌主文第一項之犯罪,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另外,被告犯罪時有精神障礙,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另外,聲請的死囚若不是犯「最嚴重之罪」而被處死刑,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這是將近40年來,第4次針對死刑釋憲。從1985年到現在,大法官曾經針對死刑做出3次解釋,去年憲法法庭也曾宣判與多數死刑犯切身相關的連身條款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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