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馬3號海纜損壞案 工作船長罪嫌不足獲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潘欣彤連江縣13日電)中國籍工作船「海虹工66」3月底於東引損壞台馬3號海纜。連江地檢日前偵結,認為何姓船長作業前曾與中華電信人員聯繫,難以認定被告應負過失或故意毀損海纜責任,罪嫌不足,將何姓船長不起訴處分。
連江地方檢察署不起訴書指出,何姓被告為中國籍工作船「海虹工66」船長,因中國籍漁船「閩連漁63896」遇難擱淺於東引鄉北澳口岸際,3月30日晚間執行「閩」船打撈過程中,因漁船碎裂船體砸中台馬第3海纜導致受損。
何姓被告於偵訊中堅詞否認有毀壞海纜纜線犯行,強調作業前有與中華電信公司人員聯繫,確認可下錨座標後才開始作業,且期間無任何異常,並在接到海底電纜受損通知後隨即停止作業。
不起訴書提及,「閩連漁63896」擱淺後,船方原提需前期勘查的拖帶計畫,但因水下勘查有國安疑慮,故船方再提取消水下勘查的修正計畫,並經各審查單位同意。其後,交通部航港局核准「海虹工66號」工作船於3月30日進入我國限制水域,預計離台期限為31日傍晚6時許。
移除計畫擬採整船吊掛移除,但相關單位討論後,因移除作業前未實際進行水下探勘,且不同意水下作業,無從得知擱淺漁船附近狀況與海纜實際相對位置,故決議工作船下錨前,由中華電信派員協助現場定位,以避開纜線區域。
檢方根據中華電信員工證詞,與何姓被告手機通訊軟體紀錄等,認為「海虹工66」工作船下錨前,何姓被告確實有向中華電信人員確認下錨位置是否影響海纜安全,且試圖於下錨時避開纜線區域。
中華電信員工證詞指出,「海虹工66」計畫原擬採吊掛擱淺漁船,但因吊掛失敗才改由破壞船體,但現場無人知曉海纜就在船的正下方,亦無人阻止或警告被告應停止作業。海纜受損後,中華電信派員進行水下探勘,才知道擱淺船體部分殘骸壓在海纜上方。
檢方認為,何姓被告駕駛工作船執行打撈擱淺漁船作業前,已提供下錨位置點且經確認無誤。過程中雖更改作業方法,但因事前未進行海底探勘,故當下未能確認漁船就位於海纜上方。且被告為依循指示執行清除作業,故難以認定被告應負過失或故意毀損海纜責任。
連江地檢署日前偵結,何姓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可聲請再議。(編輯:林恕暉)1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