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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1包0.1公克海洛因收1千元 新竹女毒蟲被重判7年10月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新竹女毒蟲賣1包0.1公克海洛因收1千元,被新竹地院法官重判7年10月。(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彭姓女子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陳男,雖然數量僅一小包重0.1公克且彭女僅收取1千元,但新竹地院法官指出販賣一級毒品罪最低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儘管彭女交易數量少獲利微小,但法官酌情減刑後仍重判7年10月。

法官調查,陳男去年4月22日晚間與彭女聯繫購買海洛因,並相約在新竹市某超商交易。陳男先抵達等候,彭靖女稍晚騎乘電動車至超商旁停車場,先向陳男收取1000元,再返回友人住處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量0.1公克),隨即返回將毒品交付給陳男。

事後彭女搭載陳男回住處時,陳男欲再購買海洛因,彭女另行起意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犯意,收受陳男所交付購買海洛因價金2000元,然因故未依約交付而未遂。

法官指出,政府對於毒品查緝嚴格,販賣毒品係重罪,若無利可圖,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交付他人,況市面上毒品價格不貲、物稀價昂、亦無公定價格,販賣毒品之人若無任何利益可圖,實無甘冒風險,在與購毒者並非至親之下,未賺取利益即轉售之理,彭女也坦承對外販賣毒品確係為獲得自身利益,因此本案販賣毒品行為確有營利意圖且事證明確。

法官指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審酌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次數不多、交易數量非鉅、獲利微小,其惡性尚非重大不赦,倘科處最低刑度,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可堪憫恕之處,因此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減輕其刑。最後法官將彭女依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判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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