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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悔悟之心!趙少康二度亮票踩紅線 緩刑理由曝光

鏡報

更新於 01月20日08:56 • 發布於 01月20日03:13 • 鏡報 馮茵
趙少康投罷免票時亮票,被判有罪但獲緩刑。資料照片

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7月26日全國大罷免投票日時2度「亮票」,還秀給現場媒體拍攝,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20日)判他拘役55天、緩刑2年;北院指出,趙少康雖對公民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但他犯後能勇於承認錯誤,且承諾日後絕不再犯,故宣告緩刑2年。

北院指出,趙少康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台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台幣5萬元。

判決揭曉後,北院給出判決理由,趙少康長年從事媒體業並擔任政黨要員,參政經驗豐厚,理應深知我國民主轉型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竟向他人、現場媒體記者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不僅破壞選舉之秘密性及公平性,更對公眾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所為顯屬不該。

法官考量趙少康終能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復斟酌趙少康自述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並無前案紀素行等情狀,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緩刑部分,趙少康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且犯後能勇於承認錯誤,坦然面對國家司法訴追程序,並承諾日後絕不再犯,堪信確有悔悟之心,故給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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