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前駐中國代表淪共諜 一審判6個月、沒收3萬人民幣
首次上稿 10:03更新時間 18:23(新增判決理由)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長榮航空公司前駐中國代表喬思齊,涉嫌於2012年至2014年間,為中國情治單位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官員刺探、蒐集公務上應秘密的委外研究案資料,並試圖以10萬元現金行賄被拒絕;高檢署去年10月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行求賄絡罪判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並沒收人民幣3萬元,可上訴。
檢方調查,喬男涉嫌於2012年至2014年間擔任長榮航空公司駐中國代表期間,涉嫌遭中國情治單位吸收,而向陸委會一名官員刺探、蒐集關於兩岸直航委外研究案等資料,並試圖為對岸情治單位轉交10萬元現金賄賂作為酬謝,官員予以拒絕而未能得逞。
法務部調查局國安站獲報後報請高檢署指揮偵辦,檢方去年10月依「為中國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罪、「發展組織未遂」及「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3罪嫌起訴喬男。
由於此案涉及《國家安全法》,依法一審由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定,喬男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各應依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4條前段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減輕其刑。
高院表示,喬男明知楊姓官員為陸委會官員,可與聞及接觸關於中國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中國情勢之研判等機密事項,明知中國地區中共政權是敵對勢力,不得為中國方面刺探、蒐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文書或發展組織,卻仍協助中國進行情蒐及滲透任務。
高院指出,考量喬男犯後坦白承認犯行,且楊姓官員警覺而未造成國家安全發生實害,及《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事項,處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依法易服社會勞動)、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