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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幫付家電款項、旅費分手想討回 她Line說「這1字」要還16萬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陳姓女子和鄭姓男友分手後,鄭男向她要回購買家電和到韓國旅遊的分攤旅費共16萬餘元,陳女喊冤辯稱這些東西和旅費都是在一起時,鄭男送給她的,不應該主張拿回去,但法官發現陳女曾在鄭男要錢時,在Line中回了一個「好」字,因此認定她「承諾還錢」,因此判她需賠償16萬餘元。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原為情侶,2023年至2024年間,劉男陸續出資替陳女添購新家電,包括電視、冰箱、洗衣機、沙發等大型用品,金額累計超過15萬元;此外,兩人還曾甜蜜同遊韓國,劉男也替陳女支付約1萬6000多元旅費。

2024年3月,兩人一同前往韓國旅遊,機票與住宿全由劉男買單,未料才回國短短2個月,感情急轉直下,最終協議分手。劉男認為既然緣分已盡,先前替女方購置的家電與旅費應「算清楚」,於是向陳女提出返還要求,還大方表示「去零頭」,只要15萬2000元。

陳女挨告後出庭喊冤,強調當初家電與旅遊支出,都是劉男心甘情願的付出,性質屬於「贈與」,分手後不該秋後算帳。

但法官調閱雙方分手後的Line對話,發現關鍵轉折,原來在協商分手期間,陳女曾主動要求劉男列出家電及旅費明細,當劉男算出總金額並要求匯款時,陳女也回覆了一個「好」字。

陳女辯稱,那只是隨口敷衍、無心之語,但法官認為,直指陳女為具判斷能力的成年人,應清楚文字對話的法律意義,在一般社會通念中,「好」即代表同意,不能事後反悔卸責。

橋頭簡易庭審結後認定,陳女已透過Line承諾返還款項,構成契約關係,依法必須履行,判她應給付劉男16萬8438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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