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2公里吊牌6月 質疑雷達不準+警躲暗處!法院全打臉
深夜飆速踩線,換來半年的「不能上路」!女駕駛小仙(化名)某日凌晨開車行經桃園平鎮區中豐路巷道時,因時速高達92公里,遠超該路段50公里速限,遭警方雷達測速取締,裁罰吊扣車牌6個月。小仙不服,質疑測速儀器準確性與員警「躲在暗處取締」,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舉發程序合法,裁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某日凌晨2時許,小仙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593巷附近,該路段最高速限為時速50公里。當時警方使用非固定式雷達測速儀,測得車速高達92公里,超速42公里,已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超速40公里以上」重度違規。
警方依法製單舉發,移送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機關隨後依規定,對小仙作出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的處分。小仙對此提出異議,並在裁決確定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小仙主張,對警方使用的測速儀器數值與準確性存有疑慮,且取締路段前方未設置測速照相警告標誌,員警又疑似躲在暗處執法,違反法律規定,整個取締程序應屬違法。
對此,裁決處指出,測速儀器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單位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且仍在有效期限內,所測得的92公里數值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此外,取締路段前約200公尺處,早已設置清楚可辨識的警告標誌,執法範圍也符合法規要求。
法院審理時,詳查測速儀器的檢定資料,確認該設備於2024年5月完成檢定,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案發時仍在有效期限內,依法可作為公務測速依據。法官指出,法定測速儀器只要經檢定合格、數值未見明顯異常,即可推定為正確,小仙未提出具體證據推翻測速結果,相關質疑難以採信。
至於是否設置警告標誌,法院也調閱現場照片與距離示意圖,確認該路段前方約200公尺處,確實設有警告標誌,且標誌清晰、無遮蔽。法院強調,依現行規定,駕駛人只要在警告標誌後100至300公尺內發生超速行為,即可依法取締,至於警車、員警或測速儀器是否「顯眼」,並不影響舉發合法性。
法院指出,小仙在速限50公里的一般道路上,以時速92公里行駛,超速幅度甚鉅,對交通安全構成高度風險,裁決機關依規定吊扣車牌6個月,並無裁量濫用或違法情形,因此判決駁回其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