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落邊坡大難不死他提國賠二審逆轉 平溪公所有疏失要賠近14萬
林男開汽車行經新北市平溪區106市道支線時,連人帶車翻滾掉落路邊下方「仙洞宮」之屋頂,他大難不死,車毀須報廢,他控因路基土質鬆軟崩塌、未設置警示標誌及護欄防護、路邊沒畫白線,提國賠求償49萬。法官一審駁回,二審合議庭逆轉,法官認為平溪區設置及管理有缺失,判決賠償13萬8500元。
林姓男子2023年12月上午10時開車行經新北市平溪區106市道支線時,連人帶車連續翻滾掉落下方「仙洞宮」之屋頂。林男主張,該道路未設置路側護欄、未畫設道路邊緣白線、未設置右轉彎警告標誌之設置或管理欠缺,導致他的車輛掉落道路側邊崩塌之坑洞,而沿懸崖連人帶車連續翻滾掉落,他腰椎傷痛需整復治療,並嚴重受驚經常惡夢。
林男認為,平溪區公所於該路段前方數百公尺處設置路側護欄及反光導標,反而未於較危險的事故道路(該處懸崖高度至少超過3層樓)設置路側護欄及右轉彎警告標誌,致用路人有掉落危險,顯然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平溪區公所說明,106市道支線,自交叉路口至道路末端約600公尺,依交通部規定,路側護欄設置主要對象為設計速率大於或等於每小時80公里之道路為設置主要考量對象,其他道路則可視實際需要參考使用。事故道路限速為每小時40公里,路側護欄並非必要設施。
區公所並說,事故路段的坑洞,在於道路外側,並不在道路範圍內;依中央氣象署氣象資料,幾乎無雨,駕車衝出路外,是因駕車不當所致。106市道支線乃村里次要聯絡道路,經主管機關依道路使用狀況判斷,無另畫設道路邊緣白線需要。
一審法官認為,該路段並無設置護欄的必要性,道路右側有一坑洞,車輛如能依循道路柏油鋪設範圍行駛,當可避免事故發生。客觀上並不能排除因駕車不當所導致,無從認定區公所未於該路段設置「路側護欄」,在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二審合議庭法官檢視相關證據認為,一般駕駛人於陰雨天或夜間等光線非充足的時刻駛入該路段,難以即刻辨識道路範圍內之路面與道路外側之土坡,該路段確有畫設道路邊緣線以維護用路安全需要。
法官指出,事故道路路段未畫設道路邊緣白線,設置管理即有欠缺,但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在道路右外側出現坑洞後繼續直行,未即時採取適當安全措施致事故發生,雙方疏失均為事故之發生原因,區公所應依國家賠償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說,區公所要負擔50%之損害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要賠拖吊費5000元+車輛毀損24萬2000元+精神慰撫金3萬元的50%為13萬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