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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噴出球場」害重摔!北市騎士顱內出血、嗅覺沒了 28歲男遭起訴

鏡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報 李依璇
成美左岸河濱公園。運動部官網

台北市28歲柳姓男子日前於南港區成美橋左岸河濱公園籃球場打球時,因投籃不慎導致籃球彈出場外,滾入緊鄰的自行車道 。適逢林姓腳踏車騎士經過,慘遭籃球碰撞前輪導致人車倒地,造成林姓騎士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及嗅覺低下等重創 。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柳男身為風險製造者卻疏於防免危險發生,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

檢方起訴指出,柳男去年5月12日晚間9點左右在球場打球,投籃時球體擊中籃框內側彈出球場,一路滾往旁邊的行人徒步道及自行車道 。當時林姓騎士正由西往東行駛經過,因柳男並未採取任何喊叫或阻擋等防免行為,導致林男避開不及,前輪右側遭籃球碰撞,隨即往左側傾倒重摔 。

林男倒地後傷勢嚴重,經診斷受有頭部外傷併發顱內蜘蛛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氣腦,且全身多處擦傷,甚至出現嗅覺低下的後遺症。

辯稱場地設置欠缺 檢方:製造危險具保證人地位

柳男在偵訊時坦承有投籃導致球彈出場外致人受傷之事實,但否認有過失。柳男辯稱,是因為政府場地設置欠缺,才導致騎士受傷。然而檢方認為,柳男明知該球場緊鄰自行車道且無實體阻隔,投籃若有偏差即有籃球滾落引發事故之風險 ;依據刑法「不純正不作為犯」原則,行為人因自己行為製造風險者,負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之義務(保證人地位)。

柳男在籃球噴出後,沒有發出任何喊叫警示或阻擋行為,具客觀可歸責之過失,且其不作為與林姓騎士重傷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士林地檢署審酌現場照片、事故分析研判表等證據,確認被告有肇事因素,告訴人林男則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柳男所為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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