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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民眾黨勿濫用權力干預醫療機構的自主經營

鏡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鏡報
民眾黨立委提案,擬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若醫事人員月投保薪資未達一定標準,將列為「不予特約」之條件。圖/翻攝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臉書

林應然/醫師、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理事長

最近台灣民眾黨立委提案,擬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將醫事人員薪資達一定標準列為保險人(健保署)與特約機構續約之條件,若醫事人員月投保薪資未達一定標準,將列為「不予特約」之條件。

此案由民眾黨護理背景立委提出,難免讓人聯想到利益掛勾輸送。提到不予健保特約,這是一件相當嚴重的裁處,健保署身為全國唯一保險人,掌握全國所有健保醫療機構之營運給付,現今除了醫美及少數自費項目之外,幾乎所有疾病都已納入健保給付範圍,沒有健保特約的醫療院所之收費競爭力不足,勢必關門倒閉。此事必須相當謹慎,君不見,健保署對違反特管辦法之醫療院所祭出之尚方寶劍就是停止特約,而停約幾乎就等同關門停止營運,是以醫療院所莫不戰戰兢兢,寒懼在心,為了生存就必須繼續與健保署特約。

醫療院所本各有其經營之道,以現今醫事人員特別是藥師、護理師等人力相當缺乏,各院皆瘋搶的態勢,何勞立法再來強制匡定醫療院所之員工薪資標準方予特約?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之工作質與量各自不同,也有不少是部分工時,部分時段上班者,如何由立法去匡定其薪資?再說若認為合理的給付可以促進醫療服務品質,怎麼不去保障健保合約醫療院所給予每月一定之收入?保障其點值不浮動打折?反而對醫療院所的健保給付執行斷頭、攤扣、折付?這是否自相矛盾?

若員工之薪資未達健保署認定標準列為「不予特約」之條件是健全醫療企業經營的良方,則依法律普遍化之原則,全台灣所有行業應該一致納入規範,不能只立法規範醫療行業,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薪資既然屬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範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並依勞動相關法規處理,不應作為健保特約條件。健保署是唯一獨大的保險人機構,醫療院所沒有選擇其他特約之可能,強制掛勾「醫事人員薪資標準納入特約管理」將是一種強制霸凌,因為醫療院所沒有第二個類似健保署的合約機構可以選擇合約,形同順我者生,逆我者死。請民眾黨立委好好思考其嚴重性與必要性,不要濫用權力干預醫療機構的自主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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