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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扣除額提高綜所稅沒少繳 稅務單位:關鍵在「基本生活費」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詢問已增加列舉扣除金額,為何稅額沒有減少?探究原因才發現原來是「基本生活費」造成的影響。

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所訂出。

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才可以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舉例來看:一家4口(納稅者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父母且均無身心障礙)

*假設該申報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

*113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4萬元(21萬元*4人)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0萬元(包括免稅額38.8萬元、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4萬元(84萬元-70萬元) ,經計算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8000元(100萬元-70萬元-14萬元)*5%

*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30.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4萬元,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0萬元(84萬元-74萬元),應納稅額仍為8千元(100萬元-74萬元-10萬元)*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前述兩種情況,納稅人雖改採列舉扣除金額,惟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雖其列舉扣除額增加,惟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亦相對減少,所以應納稅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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