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珍推修法「助理費除罪化」 立法院付委審查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民意代表使用助理費時常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出「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助理費由立委「統籌運用」且「免檢據核銷」,將助理費除罪化。立法院會今(5日)處理報告事項時,現場立委無人表達異議,前述兩項草案順利付委審查。
陳玉珍所提「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立委每人聘用公費助理八至十四人改為聘用助理「若干人」,刪除「公費助理」中的「公費」兩字;立法院撥款給公費助理的費用,改為撥款給立委一定數額,由立委「統籌運用」且「免檢據核銷」,統籌運用項目不限於助理費、健檢費、助理文康活動費等。
提案說明,近期司法實務認為「公費助理費」並非實質補助立委費用,為矯正司法實務錯誤法律見解,因此增訂助理費用由立法院撥給立委,由立委統籌運用。至於立委補助費如何運用以及運用是否妥當,僅對選民負政治責任,非屬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等規範範圍。
陳玉珍也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將縣市議員助理與全國公務人員脫鉤,主張助理費屬補助性質,由議員統籌運用,同樣「免檢據核銷」,運用妥當與否僅對選民負政治責任,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等規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