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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電信管理法」修正案逕付二讀 2類業者將納入電信事業登記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5月28日10:18 • 發布於 05月28日08:39
「電信管理法」修正條文要求,虛擬行動網路服務(MVNO)、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需登記為電信事業。(記者林志怡攝)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為強化我國網路服務等管理能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議「電信管理法」修正案,逕付二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委陳崇樹說明,這次修法考量打詐需求,明文要求MVNO、IASP業者須登記為電信事業,且因IASP業者規模差異極大,希望未來採取分級處理,預估新制預估最快7月可上路。

詐騙事件時有所聞,各式新型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電信業者容易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取得人頭門號的管道,尤其無需記名的用戶號碼特別容易被用於詐騙用途。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民進黨立委陳俊宇等提出「電信管理法」相關修正草案,一讀後交付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另黃健豪、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提出修正動議,民眾黨立委林國成等提出附帶決議。

經交通委員會審議,「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七十九條按黃健豪、許智傑的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其餘條文則維持現行條文或不予增訂,附帶決議也照案通過。

黃健豪指出,現行條文缺乏對轉售用戶號碼者的明確規範,因此這次修正第五條規範,希望對批發式的二類電信業者加強管理,並將提供網際網路服務的業者納入管理,確保轉售門號或後續有追蹤管理需求時,可以找到對應的自然人。

另針對附帶決議內容指出,「電信管理法」第五條修正並實施後,主管機關應考量業者既有的權利義務與法定負擔,衡酌比例原則等,訂定分級管理制度,落實對電信業者的管理,提升打詐效能,兼顧產業發展,對此陳崇樹表示「尊照辦理」。

針對這次修法重點,修法內容要求虛擬行動網路服務(MVNO)、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登記為電信事業,並考量IASP規模差異大,從3大電信業者規模,到僅有數百用戶的業者都有,未來會採取分級方式處理,也提供業者修正條文實施後1年的緩衝期,且目前IASP業者已有66家登記為電信事業,粗估有148家還沒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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