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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初選震撼彈?林岱樺涉詐助理費近1,500萬 雄檢今起訴10人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23日07:18 • 發布於 06月23日06:27

首次上稿:06/23 14:29
更新時間:06/23 14:48(更新雄檢新聞資料)

即時中心/顏一軒、李美妍報導

最新消息!高雄地檢署(雄檢)偵辦民進黨高雄立委林岱樺疑涉詐領助理費案,今(23)日偵結,檢方認定林岱樺、二弟林岱融、黃麗雪、大弟媳王瓊翎等人涉嫌詐領助理費及加班費1,473萬6,549元之公費助理薪資,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依法起訴10人,恐對綠營高雄市長初選產生重大衝擊!

雄檢稍早發布新聞資料說明,林岱樺、林O融、黃O雪、林O郎、駱O明(左2人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王O翎等人均明知公費助理薪資非屬立委薪資之一部分,亦明知駱O明、王O翎等2人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且未支領薪資,竟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林岱樺擔任第7屆至第11屆立委期間,使駱O明、王O翎不實登載為公費助理,合計詐領1473萬6549元之公費助理薪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雄檢指出,洪O威明知盧O宜等人並未同意擔任林○郎基金會之董事,且未出席基金會成立會議,竟於113年3月11日盜用相關人等之印文後偽造相關之文件,向高雄市仁武區公所申請初審,嗣轉送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複審許可設立,再於113年3月29日向台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設立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又按《財團法人法》第18條規定,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而依財團法人林三郎覺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3條載明,該財團法人係以弘揚阿彌陀佛淨土法門等為宗旨及推動相關業務,洪O威竟基於背信及公益侵占之犯意,以林O郎基金會之員工組成「立委林岱樺基金會團隊」,實際用以協助林岱樺準備高雄市長之選舉事務,合計自113年3月至114年2月支付上述員工薪資591萬4432元,而違反該基金會之公益目的予以侵占,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及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嫌。

本案合計起訴被告10人,另被告林O郎、駱O明等2人已歿,予以不起訴處分。又在押被告林O融、黃O雪、王O翎及洪O威等4人,於起訴後一併移交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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