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貿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一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7月28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貿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昇貿公司110年5月6日及110年5月27日分別貸與子公司Intelligent Power & Energy Technologies Inc.新臺幣2,517仟元及2,224仟元,迄今尚未收回,該資金貸與屬短期融通性質,貸與期限業已超過1年,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昇貿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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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