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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色男邀少女連結3次 「想再約」遭痛毆還賠30萬和解

TVBS

更新於 2025年03月12日06:13 • 發布於 2025年03月12日06:13 • 陳祁
台中色男邀少女進行連結。(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一名張姓男網友於112年8月,透過臉書社群,認識一名高中未成年少女,約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隔了2天,張男又再度邀約少女,並威脅她若不來,就要公布性交過程和聊天紀錄,讓少女心生畏懼而赴約,並請舅舅和朋友幫忙,於是張男遭舅舅打了一頓,事後少女的母親陪伴報警,後續雙方依30萬達成調解,張男被判緩刑,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並提供180小時的義務勞務。

張男為成年人,於112年間,透過臉書社群媒體認識少女,對其傳訊息問「對SM調教是否有興趣?」,少女表達有興趣後,兩人相約到汽車旅館,張男還帶按摩棒和綑綁她的雙手,發生至少3次性行為後,開車送少女回家。沒想到,兩天後,張男又再度邀約少女,這次少女拒絕後,張男竟然威脅她,表明要公布在汽車旅館內性行為的過程,以及雙方在通訊軟體上聊天內容。

少女心生畏懼之下答應赴約,在此之前,她通知舅舅和朋友幫助,當張男要來載她時,發現自己遭到尾隨,一怒之下把少女趕下車,舅舅趕抵上前,持棍棒打了張男一頓,事後少女才向母親坦承,於是母親陪同她報警。

此案經法官審理,張男矢口否認,辯稱在網路交友時,不會特別去了解對方的年齡等隱私,他堅稱以為對方已滿16歲,沒想到她才15歲。後續雙方以30萬調解成立,法官審酌張男狀況,認為其涉犯未成年性交罪,處1年有期徒刑,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均緩刑4年,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地檢署法治教育3場次,及向公益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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