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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判12年半 檢不服上訴

中華日報

更新於 2025年02月04日14:02 • 發布於 2025年02月04日14:02
林姿妙涉貪,宜蘭地院判處十二年六月。地檢署以法院變更起訴法條的事實認定與適用的法條有誤,對於林等人的判刑過輕,提起上訴。(記者林坤瑋攝)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宜蘭地院去年底宣判,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宜蘭地檢署表示,地院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已連同林姿妙在內的十四名被告提起上訴。林姿妙回應,她已經提上訴,自己是清白的,會力求二審無罪。

檢廉於一一一年初大規模展開搜索調查,地檢署同年八月間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特殊洗錢罪嫌及偽造文書四大罪嫌,起訴林姿妙及縣府多名局處主管、科長共十五人。

地院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宣判,認定林姿妙雖收賄證據不足,但圖利事證明確,圖利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六年;另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處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另犯特殊洗錢罪,處三年六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最後因財產來源不明停職。

此外,本案中,除現任縣府交通處長黃志良無罪,其他被告也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到五年十月不等。

林姿妙回應,她已經提上訴,自己是清白的,會力求二審無罪。(宜蘭縣政府提供)

檢方不服法院判決,針對林姿妙等十四人上訴理由,包括法院變更起訴法條的事實認定與適用的法條有誤,對於林等人的判刑過輕,且有一部分特殊洗錢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錯誤,且對於判決無罪的黃志良,檢方也認為無罪事實認定有誤,所以除了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認罪協商,檢方不上訴以外,針對其餘十四名被告都提起上訴,上訴書三日晚間送達宜蘭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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