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淳淳反擊洪誠陽「協調要她付4500萬」否則對外爆料
55歲前「憲憲家族」成員洪誠陽曾拍過《七世夫妻之梁山伯與祝英台》、《飛龍在天》等作品,近日他跳出指控女星張淳淳涉嫌詐騙,指在民國96年間經女方邀約投資房地產達數千萬,幾乎有去無回。對此,張淳淳今(20日)中午在臉書發聲明回應,表示洪誠陽第二次協商時,開口要4500萬,否則將開記者會爆料。
張淳淳稍早曬出7點聲明,表示兩人糾紛已進入調解程序,「投資結果已結算為新台幣220萬元(包含本金及投資收益)」,雙方也在民國103年簽署結案協議書,並同意保密謝定,但結案後仍持續聽到南方在外抹黑她,因此她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
張淳淳說,第一次開調解庭時洪誠陽未到場,第二次調解,洪誠陽現身後要求她須付新台幣4500萬,才願意解決爭議,否則拒絕協商,並表示將召開記者會,與洪誠陽對外所提及的金額落差很大,張淳淳為此身心受到很大壓力和打擊,為了恢復平靜生活,已經在民國105年支付了500萬款項給洪誠陽,「純屬止紛息爭及求取安寧,並非承認任何額外債務」
另外,張淳淳表示,洪誠陽提出524萬匯款資料,也不是她應該背負的債務和義務,「在上述事實明確存在之情況下,洪誠陽仍對外指稱本人『詐騙』,已嚴重侵害本人名譽,相關法律責任本人將依法追究」。
針對洪誠陽先生近日對本人所為之相關指控,特此說明如下:
一、本案係洪誠陽主動邀請本人協助其進行房地產投資,並由其提供新台幣50萬元資金,該筆資金已經法院公證(97年度北院民公君字第000041號),雙方均於公證文件上簽名確認。
二、投資結果已結算為新台幣220萬元(包含本金及投資收益)。本人已開立支票完成給付,惟洪誠陽自行表示其將支票放置於書中而未及時兌現,導致該票據逾期成為銀行不予兌現之票據。基於誠信原則,本人於得知後已立即重新補開支票供其提領,已完全履行給付義務。
三、雙方已於民國103年正式簽署結案協議書,並由雙方親自簽名及蓋手印確認,同時簽署保密條款,約定:
(一)雙方所有合作關係正式終止
(二)未來互不再追究任何相關爭議
(三)不得對外散布任何足以毀損對方名譽之言論
該協議已具體終結雙方所有爭議。
四、然於結案協議簽署後,仍持續聽聞洪誠陽對外散布本人「詐騙」等不實言論,已嚴重影響本人名譽。為求依法釐清事實,本人於民國104年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案號:104年度司北調字第248號),調解情形如下:
(一)第一次調解
時間:民國104年3月27日 下午3時50分
結果:洪誠陽未到場
(二)第二次調解
時間:民國104年5月11日 上午10時50分
結果:洪誠陽到場,並於調解過程中提出,須由本人支付新台幣45,000,000元方願意解決爭議,否則拒絕協商,並表示將召開記者會
另於該次調解中,亦涉及其對外(包含社群平台如臉書)所提及之金額與實際向本人要求之金額顯有落差,顯示其主張並不一致。
五、本人曾歷經重大疾病,身心承受極大壓力。在持續聽聞外界相關不實言論後,導致身體免疫力顯著下降。基於健康考量、希望平靜生活,並念及雙方過去情誼,本人於民國105年再次支付新台幣500萬元予洪誠陽,純屬止紛息爭及求取安寧,並非承認任何額外債務。
六、洪誠陽另提出民國97年5月9日陽信銀行匯款新台幣5,240,000元予第三人之資料,並主張本人應負責該筆款項。惟該匯款:
(一)並非本人所為
(二)亦非雙方合作或結算範圍內之款項
(三)與本案法律關係無關
(四)對方迄今未提出任何合理說明或證據證明其關聯性
七、在上述事實明確存在之情況下,洪誠陽仍對外指稱本人「詐騙」,已嚴重侵害本人名譽,相關法律責任本人將依法追究。
本人尊重司法程序,並相信事實與證據終將還原真相,社會自有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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