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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注意!月營收超過20萬 「這天起」須開立統一發票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8日12:56 • 發布於 03月18日12:42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財政部先前考量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小吃店開立發票日趨簡便,且民眾相當踴躍索取發票對獎,因此修正相關規定,小吃店免用發票延至2028年底,不過自2029年1月1日起,月營業額破20萬的小吃店就須開發票,預估受影響店家約7萬家。

財政部說明,根據現行《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月營業額達20萬元應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不過,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發票確有不便,因此於2000年5月發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適用稅率1%,免開立統一發票。
然而,由於近年來開立發票的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且小吃店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因此於2012年11月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致部分消費者無法取得發票。
財政部表示,考量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加上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2025年12月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小吃店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自2026年起至2028年底,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上,即使符合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免開立發票,繼續適用查定課徵3年。
另外,為增加中獎機會,財政部修正2020年函文,在於3年緩衝期屆滿後,即自2029年1月1日起,小吃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上須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表示,各國稅局已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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