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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18歲被送「流氓」管訓!「最老死刑犯」王信福控「威權侵害」怒告法務部

太報

更新於 04月28日22:03 • 發布於 04月28日22:00 • 白廷奕
「最老死囚」王信福18歲起頻遭警備總部送管訓,他提告要求確認管訓處分是對他的威權侵害。翻攝臉書審判王信福

現年73歲的王信福被控於1990年在嘉義卡拉OK店槍殺2警,判處死刑確定,是目前年紀最大的死囚。王信福日前狀告法務部,指控警備總部在他18歲時,沒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及司法審判,就以各種理由送他去小琉球、蘭嶼管訓、違法關押他。王信福認為政府為了鞏固威權管訓他、侵害他的人身自由,要求法務部確認管訓處分屬於「行政不法」,還給他真相、回復名譽並賠償或補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4/29)日上午將開庭審理。

王信福透過律師主張,他在1971年左右,就被警備總部送到小琉球管訓,先後移送到南橫公路、屏東里港打石場強制勞動。期間,他因不堪惡劣勞動環境脫離隊伍,數度被依脫逃罪判刑入獄,1984年3月至7月間,王信福又被送到警備總部中區司令部羈押,出來再次被移送管訓。

王信福認為,國家在未經司法審判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長期剝奪他的人身自由,不僅違反《憲法》民主共和國原則、法治國原則,也嚴重侵害《憲法》對人身自由及人性尊嚴的保障。王信福主張,縱使國家當時處於非常時期,也不能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他因此於2022年3月向促轉會申請平復「行政不法」,促轉會解散後由法務部承辦此案。

法律小辭典:什麼是行政不法?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規定,「行政不法」是指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於威權統治時期,為了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的目的,以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方法,侵害人民的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受害者可申請確認自己是否遭受行政不法對待,並要求以「還原歷史真相」、「識別加害者並追究責任」、「回復並賠償名譽及權利損害」等方式平復;經認定為行政不法的行為則將會被視為撤銷。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原本負責平復行政及司法不法,於2022年期滿解散。資料照。

但法務部調查後認定,王信福雖然有遭管訓的紀錄,實際原因為何卻查不到。法務部指出,王信福在移送管訓前,涉及非法持有槍彈叛亂案,由警備總部中區司令部偵辦,後來叛亂部分查無事證處分不起訴,僅非法持有槍彈部分移送司法單位,經彰化地院判應執行7年確定。此外,法務部也查到,警備總部於1984年以「素行不良」取締王信福並移送管訓。

法務部認定,這2起事件都看不出來,政府是否曾以政治、思想等因素監控管制王信福,且他涉及叛亂案獲不起訴處分,也可見國家當時沒把王信福歸類成「政治犯」或有叛亂可能,沒基於威權統治目的強行入罪。法務部認為,本件仍缺乏證據證明王信福遭受管訓處分具有「政治性」,案情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要平復的「行政不法」不同,因此駁回王信福的申請。

王信福不滿法務部沒查清楚他被管訓的真實原因就駁回申請,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一度成功讓行政院訴願會撤銷處分,發回法務部重查。但法務部重新查了1年多,只確認王信福於1984年遭羈押近4個月屬於「司法不法」,並撤銷羈押處分,依舊沒確認管訓處分違法就駁回申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將開庭審理本案。侯柏青攝

法務部解釋,他們已盡調查能事,依然沒有調到王信福被管訓的相關案卷。不過,為了瞭解王信福在管訓前後的前科與素行,判斷政府當時管訓他是否有鞏固威權統治的意圖,法務部還是向各級法院調出相關判決書,發現王信福在被移送管訓前,有多項擾亂社會治安的不法行為,但沒有因思想或政治立場遭偵辦的紀錄,因此,法務部認定王信福遭管訓並非政治性案件,駁回申請。

王信福再次提起訴願,但這次遭到駁回。

行政院訴願會認為,既有證據無法確定政府是基於鞏固威權統治的目的管訓王信福,王信福也自承未曾參加政黨或任何政治性集會結社。此外,當時的《取締流氓辦法》及《違警罰法》並未規定移送管訓必須經過司法審判,因此,法務部綜合本案各項事證,認定不符合《促轉條例》的要件而駁回申請,並無不妥。

王信福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預計今日上午9點半開庭進行準備程序。

王信福因嘉義卡拉OK殺警案遭判死刑確定,但他始終主張清白。翻攝臉書審判王信福

至於王信福涉及的殺人案部分,檢方查出,1990年8月10月,他與小弟陳榮傑等人到嘉義船長卡拉OK店飲酒作樂,王信福不滿店老闆殷勤招待2名警察,卻沒來向他敬酒,又發現警察不理他,因此將手槍交給陳榮傑,扶著他的手肘、指著警察說「結(幹)掉這二個」,陳榮傑旋即開2槍殺掉2警。陳榮傑被判死刑定讞,於1992年伏法,王信福逃往中國,2006年持假護照入境被逮捕,2011年判死刑定讞。

王信福案經人權團體奔走,監察院2年前曾出具調查報告,懷疑可能是冤案,呼籲提出非常上訴及再審。王信福主張測謊報告、扣案凶槍和陳榮傑的證詞都有問題,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但台南高分院認為王信福所提證據,原審均已逐一考量,不算新事實或新證據,駁回聲請。王信福日前又抗告到最高法院,遭裁定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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