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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轉引道未打方向燈!騎士挨罰1200元這理由逆轉成功 法官妙喻:難道開北宜也要閃不停?

鏡週刊

更新於 03月29日05:53 • 發布於 03月28日07:52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桃園一名李姓男子騎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右轉引道遭開罰未使用方向燈,他打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該路段是彎行非轉彎,撤銷原處分判李男免罰,圖為示意圖。(圖為AI生成)

桃園一名李姓男子去年4月在新北市三重區右轉引道,被警方舉發「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挨罰1200元。李男不服打行政訴訟,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辯稱,該路段右轉引道屬於「轉彎行為」,裁罰無違誤。不過,法官勘驗證據指出,李男沿「道路線型」轉彎,既沒有變換車道,也沒有轉入其他道路,無需使用方向燈,法官甚至舉北宜公路彎彎曲曲為例,難道要一直打方向燈嗎?最後判決撤銷原處分,李男勝訴免罰。

行經三重引道遭舉發 「未使用方向燈」

根據判決,家住桃園的李姓男子,去年4月11日騎乘普通重機行經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三信路口,由外側車道順勢進入右轉引道,因為沒有顯示方向燈,遭新北市警方舉發「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桃園市交通裁決處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裁處1200元罰鍰。

引用交通部函釋 「彎行」非「轉彎」

李姓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他主張當時沿著道路既有線型轉彎,並非變換車道或轉至另一條道路。李男甚至引用交通部路政司109年函釋強調,車輛若依道路原方向軌跡「彎行」,不需要顯示方向燈。李男認為,裁決機關在申訴階段沒有實質審核他提交的資料,僅聽信舉發機關的片面之詞。

被告桃園市交通裁決處則辯稱,根據新北市交通局函文,該路段往環河北路的右轉引道屬於「轉彎行為」,依法就應全程使用方向燈,裁罰並無違誤。

法官提2理由撤銷 未變換車道、未轉向

法官勘驗採證影像和現場照片後認為,所謂「轉向」是指車輛軌跡「非依原方向繼續行駛」,但李男自始至終都行駛在右轉彎道上,是依照「道路線型」轉彎行駛,既沒有變換車道,也沒有轉入其他道路的轉向行為。

除了引用高等行政法院判例意旨和交通部的函釋內容,法官還生動以北宜公路為例指出,駕車在北宜公路上,路型本來就是彎彎曲曲,若車子只是依路型前進,並不構成轉向行為,李男依原道路行駛,也確實不需要使用方向燈。法官最後判決,原處分撤銷,李男勝訴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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