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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1500」事證不足未採認 法院認定柯文哲收賄210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6日08:48 • 發布於 03月26日07:32
京華城弊案,柯文哲一審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入京華城弊案收賄、政治獻金等弊案,台北地方法院今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公益侵占及背信等罪,合併判處1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檢方原以USB隨身碟內記載的「小沈1500」等金流紀錄為核心證據,求處28年半重刑;對此合議庭認定柯文哲確有收受210萬元與職務行為具對價關係,構成收賄罪,但對於1500萬元部分,則認為事證尚乏補強,未予採認。

台北地檢署偵辦期間,將USB內EXCEL檔案列為關鍵證據,經內容交叉比對後,發現其中記載「小沈1500」、「陳盈助300」等金流紀錄,據以主張相關款項與 京華城弊案 具對價關係。

北檢指控,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於任內多次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私下會面,並在京華城案審議等敏感時點,收受以人頭名義捐贈210萬元款項,USB檔案中,也記錄沈慶京交付1500萬元內容。

針對政治獻金案部分,檢方認為柯文哲透過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及新故鄉協會等單位,將選舉募款及相關資金轉入,涉嫌規避監督機制並挪用資金,金額達6234萬餘元;另在未取得監察院許可前收受捐款,並將政治獻金轉作營利用途,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等罪。

北院今下午宣判,認定柯文哲確有收受210萬元款項,且與職務行為間具對價關係,並指出金額多寡並非判斷收賄罪成立與否的關鍵。

至於「小沈1500」部分,審判長江俊彥表示,因認檢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尚乏補強證據,依現有證據評價,屬被告於審判外的不利供述,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均不足,尚難據以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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